罗某(男,南康人)被判刑!

政务   2024-11-20 20:26   江西  

    为了装修房屋,明知是违法行为,还是选择“冒险”一把,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


案情回顾


罗某急需一笔钱装修房屋,却又因为自己的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2023年8月,罗某在一群聊中看到有关黑户贷款的广告,便主动添加对方,表明自己想要办理贷款。在得知罗某银行卡的单日转账额度较高后,对方称可以帮助罗某办理贷款。之后,罗某依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将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等邮寄给对方,在此期间罗某多次怀疑贷款办理的真实性,并表明其表弟曾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被判刑,对方均保证办理贷款真实可靠。对方在收到罗某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后,将该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

经查明,2023年9月,罗某的银行卡共接收转入资金562000元,其中356000元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骗资金。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银行卡、手机卡和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莫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供稿:刘金山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高艳娟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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