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黑手”被起诉!南康的车主请注意!

政务   2024-11-12 19:35   江西  


常言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但有一男子因盗窃受到法律的惩处后

仍不思悔改

此后竟又作案四次……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王某因身上没有钱花便萌生了拉车门盗窃的想法。当晚20时左右,王某在南康区某停车场发现一汽车主驾驶位车门未关,于是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得来的钱财用于吃饭、上网、买烟等消费。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4月,王某在天津市两次以徒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盗窃,共计盗得现金325元及一包开封的香烟。

2024年7月,王某在南康区再次对一未锁后备箱的汽车实施盗窃,盗得3条香烟。经认定,被盗的3条香烟市场零售价格为480元。

另查明,王某曾于202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以拉车门方式共计盗窃他人财物18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尽量把车停在有监控或安防措施严密的区域,尽量不要把个人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给自己造成损失。倘若发现个人财物被盗,一定要第一时间保存好现场并拨打110报警!


供稿:刘金山

编校:赖龙萍
审校:黄昭才
审核:卢凌霞
监制:蓝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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