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纠正检查扰企、处罚失当等,发布《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文摘   2025-02-05 12:58   上海  
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4年12月23日  

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区人民政府所属承担相关业务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协同高效、监督为民的原则,坚持规范与指导、预防与纠错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统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等统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五条 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承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权的,承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管理该机关的人民政府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上述承接职权机关开展监督时,可以要求划出职权机关予以协助,划出职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划出职权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职权机关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承接职权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其上级行政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改革中交接行政权力、工作机构、执法装备、执法案件等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情况;

  (七)优化营商环境、基层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情况;

  (八)一体化综合监管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重点掌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动态趋势,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重点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行政执法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等情况,督促其监督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重点掌握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动态趋势,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行业性、专业性问题,指导、督促本系统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行政权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十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检查;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工作;

  (四)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效能评估;

  (五)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核查;

  (六)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协调督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调取、查阅、复制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评估。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托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利用,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执法资格管理、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被监督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数据标准,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数据录入或者接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并对所归集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被监督机关之间对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行政执法事项、案件管辖以及行政执法协同和协助等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争议协调意见后,应当对争议协调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机关没有整改的,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涉及重大问题的,依法直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一)未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未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或者重要改革举措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助职责的;

  (四)擅自委托行政执法职权或者擅自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被监督机关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审计、财会、统计等行政机关内部专项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调衔接,增强执法监督实效,避免多头重复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职前培训、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行政执法资格;构成处分条件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构成处分条件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构成处分条件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体制、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运用、工作保障等方面。

  《办法》制定背景和立法思路

  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一头连着各级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切身利益。每一次执法本身,都关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如何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中感受到规范文明、公平正义,既要靠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也离不开严密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让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执法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明显提高,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才能提升政府部门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北京认真梳理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总结近年来各区、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具体要求,以及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办法》的具体内容,为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规制度保障。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定位,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市、区、街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小、快、灵”,着力解决影响监督职责不清、监督手段单一、监督结果运用不理想等突出问题,兼顾同国家立法工作的衔接,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三是立足推动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服务改革发展的时代命题,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当前综合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基层综合治理等重要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以完善和创新,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

  一是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市、区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区政府所属承担相关业务的工作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

  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机构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三是对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以及职权下放情况的行政执法监督专门作了规定。针对职权划转后的衔接问题,规定划出职权机关要加强对承接职权机关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并向相关上级机关报告。

  四是明确对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监督以及部门内部监督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发现实行垂管和双管以上级为主的机关的执法问题告知其上级机关。

  二、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方式

  一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包括执法职责履行、重要制度机制落实、执法质量和效能等方面,其中结合本市实际,将执法改革中交接行政权力、工作机构等执法工作衔接情况,优化营商环境、基层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情况,以及一体化综合监管等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二是区分条块监督重点,明确政府监督侧重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部门监督侧重行业性、专业性问题。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措施,明确对于法律适用、执法事项以及执法协同协助等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监督机关协调。

  四是要求监督机关依托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等监督工作,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

  一是明确被监督机关存在未落实执法重要制度和改革举措、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擅自委托或授予执法职权等情形的,监督机关可以制发监督意见书和决定书。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专项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法治督察等的协调衔接,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效,避免多头重复监督。

  三是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关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

  一是要求监督机关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配齐配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履职能力。

  二是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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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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