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章某某诉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电商企业明确告知后产品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审理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在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海外直购”店。原告章某某在被告“海外直购”店中下单购买了一款产自欧洲的遮瑕膏产品,支付价款308元(免邮费)。原告付款后,被告自欧洲仓储地发货,通过“跨境直购”方式报关入境并送交至原告预留收货地址。原告收到产品后次日即以“不想要了”为由,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被告提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被告以案涉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货、退款申请。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退还货款。
经查明,被告在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以显著方式告知产品系海外仓直发,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原告下单前需点击确认消费者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亦明确表示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具有特殊属性,被告在明确告知并获得原告确认后,案涉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网购交易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是建立在消费者与销售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因消费者无法通过电商平台亲自查看商品或体验服务,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认识错误,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商环境下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法律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在跨境电商环境中,消费者除了面临传统电商的信息不对称,还存在语言不通和地域差异等问题,更加依赖跨境电商平台对商品的描述,所以在跨境电商领域,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显得更为必要。但跨境电商在业态上具有特殊性,对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区分场景进行适用:第一,原则上跨境零售商品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二,对于商品为“直购进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的,因存在产品的逆向物流问题,且非自保税仓递送,产品需多次进出不同国家关境,面临通关政策风险、进出口关税税费、邮费以及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若跨境电商企业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经消费者确认,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案例:韩某诉北京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到拒绝,原告将被告网店经营者起诉到法院。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类商品,涉案店铺在商品详情介绍、下单、购买等过程中均设置了显著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线上拆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盲盒商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消费者在拆盲盒时会对未知的款式附赠强烈的惊喜感”,因其存在的基础即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经实现。商家如明确提示消费者盲盒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该类商品的特殊性。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类型商品、商业形态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案对于新类型商品线上交易形态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量,对盲盒类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论述,助力数字经济下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电子商务法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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