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电商、主播、商户等,“先涨再降”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文摘   2025-01-27 08:39   安徽  

逢年过节,很多商超及电商平台都会开展促销活动,其中不乏促销陷阱。不少商品存在价格“先涨后降”的情况,有的甚至一夜之间涨价数百元,让凑单满减后的价格反而高于活动前。


某超市进行春节促销活动时,梁某购买了一瓶食用调和油,每瓶单价为55.9元,优惠6.9元,实际支付49元。后梁某发现该超市在此次促销前一周内,曾以每瓶46.9元销售食用油,因此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对超市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市“先涨再降”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梁某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给予500元赔偿遭到拒绝,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超市应按500元向梁某进行赔偿。

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否则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先涨价再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外,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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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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