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商家虚假宣传,经办部门:属实,罚款200元,复议:支持

文摘   2025-02-07 06:38   上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280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答复不服,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2024年12月17日根据申请人要求变更复议请求为撤销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申请人书面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作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案外人(饿了么店名:虞锦楼(世茂店))销售给申请人有机花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并查处违法行为,邮政挂号信编号:XA38631196945,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签收。在2024年8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公文没有进行正式编档,没有文号、案号,形式不符合行政机关办案规范。并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亦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方式、途径以及法定的救济期限,应当依法进行撤销。典型的懒政、惰政、渎职不作为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常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投诉、举报信1份、邮寄信封照片1份;3.饿了么订单截图3页;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页。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并登记处理本案申请人余某(以下也称投诉人或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来信,称其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在被举报人处花费15.5元购买到“咸肉有机花菜”1份,但是被投诉举报人未公示证明该花菜为有机花菜且存在有机认证标识,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开展虚假宣传。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要求退还货款15.5元、赔偿500元、核实处理并书面告知。
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分别处理。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即本案所涉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投诉事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1.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于常熟市世贸·世纪中心-创富世纪10幢301、302、303、304、116开设有实体店铺经营热食类餐饮服务,并于“饿了么”平台开设有外卖店铺,名为“虞锦楼(世贸店)”。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于“饿了么”平台销售的菜名“咸肉有机花菜”使用的原料未经有机产品认证,为普通花菜。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出样的菜品及菜名未见“有机”字样。当事人表示饿了么平台页面广告系其委托他人制作,广告费用50元。因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依据核查及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2.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上述投诉事项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30043号)并于同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所称“短信做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答复”与事实不符,且申请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投诉事项于法无据。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需立案,而按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无需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即于当日出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管[2024]第030030号)并邮寄告知申请人,告知书中明确说明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及途径。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分别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后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均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4.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行为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调解行为,包括投诉是否受理及调解过程和结果。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的结果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调解职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并告知其调解结果,法定调解职责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3.《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4.拒绝调解说明1份;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网店截图共5页,被举报人整改情况手机截图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照片,信用公示平台查询记录截图1份;7.《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见证据3)。
经审理查明:于202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花费15.5元购买到“咸肉有机花菜”1份,但是被投诉举报人未公示证明该花菜为有机花菜且存在有机认证标识,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要求1.退还货款15.5元并赔偿500元;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3.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并回复投诉举报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于“饿了么”平台销售的菜名“咸肉有机花菜”使用的原料未经有机产品认证,为普通花菜。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出样的菜品及菜名未见“有机”字样。当事人称饿了么平台页面广告系其委托他人制作,广告费用50元。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依据核查及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针对投诉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投诉、举报信1份、邮寄信封照片1份;3.饿了么订单截图3页;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页;5.法条节选;6.投诉举报材料一份;7.《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8.拒绝调解说明1份;9.《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网店截图共5页,被举报人整改情况手机截图1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0.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照片,信用公示平台查询记录截图1份;11.《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寄件照片(见证据7)。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举报线索,于2024年8月30日根据核查及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8月29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被举报人于“饿了么”平台销售的菜名“咸肉有机花菜”使用的原料未经有机产品认证,为普通花菜。当事人饿了么平台页面广告系其委托他人制作,广告费用50元。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予以告知,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予以告知。故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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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常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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