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清退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通知

文摘   2025-02-02 07:38   山东  
关于清理清退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把好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关”,有效地控制干部职工队伍增长势头。特别是2022年2月印发《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规定》以来,编外人员规模得到了控制、制度上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但是,部分部门、单位使用编外人员过多过滥,服务窗口编外人员尚未全面清退,个别乡镇和单位,未经批准自行雇用或招聘编外人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轻财政负担,现就清理清退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做好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

各单位要在前阶段清理清退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继续做好清理清退工作:

1.已有编外人员一律只减不增;
  
2.2023年1月份以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3.服务窗口使用的编外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4.编外人员总数(含退休返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超过所在单位编制总数的10%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一律予以清退;
  
5.聘用10人以上编外人员的单位,都要适当核减;
  
6.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7.各单位现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已通过公开招考录(聘)用或调入等方式补充正式工作人员的,该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8.各单位因阶段性任务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该项任务完成后编外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9.因正式工作人员请假等原因不在岗聘用的编外人员,正式工作人员返岗后,该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10.教育、卫生、公安三个系统要在前阶段清理清退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作量大小、人员、岗位分布配置以及核定的职数,继续做好清理清退工作。

清理清退工作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清理清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二、明确编外人员的使用条件和招聘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使用编外人员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分管(挂钩)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研究审批:

1.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招聘、目前仍然急需且至今未配足正式工作人员的;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必须配备且目前尚未配足正式工作人员的;
  
3.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工勤人员(如驾驶员等);
  
4.单位严重缺编、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需的人员;
  
5.因阶段性工作任务繁重必须使用的人员。

(二)规范编外人员招聘办法及日常管理

招聘编外人员,由申请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岗位和名额内,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永人社〔2022〕16号)文件组织实施,招聘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视为违规使用,全部予以清退。

各单位现已聘用的编外人员,若所在岗位经批准仍可使用编外人员的,经考核能胜任工作且表现较好的,由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分管(挂钩)领导同意后,可予继续聘用,其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永人社〔202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清理清退的时间

2023年1月份以来未经批准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以及服务窗口使用的编外人员必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清退完毕,其他岗位使用的编外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于2024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如有特殊岗位确系工作特别需要拟继续使用的,各单位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填制《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或解聘编外人员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备案。

四、认真落实,确保清理清退工作顺利进行

清理清退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项举措,也是减轻财政负担,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实际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清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执行清理清退工作的政策、原则,防止敷衍了事,走过场,切实组织好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清理清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清退工作顺利进行。对匿报、瞒报应清退人员,拖延清退进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从严处理。
中共永春县委组织部
中共永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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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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