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汇总!会计人速戳>>>

教育   2024-07-31 12:10   四川  

作为专业的财会人员,同学们要及时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动,这样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事项。

今天之了君就来和同学们讲讲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企业,当前现行有的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记笔记咯~

⚡内容前瞻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已经失效。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仅涉及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企业。
01

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5%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截图)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2

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15%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截图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截图)

03

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15%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截图

特别提示:

🔹如果企业既属于先进制造业,又属于工业母机或集成电路企业,选择适用工业母机或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

需要注意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便是之了君整理的三类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汇总,大家多多关注政策相关消息,才更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

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知识,记得关注【之了课堂会计实操上岗】公众号哦!


↓ 扫码,就能免费学习实操入门课 ↓


丨本文由之了课堂会计实操上岗账号整理发布,转载文章需联系授权同意,并在文内注明出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