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原告蔡某珠诉称:原告于1993年结婚嫁到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以下简称某村五组),户口亦迁至该村五组。婚生的两个孩子户口也在该村。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被告村民肖某胜于2018年8月30日离婚。离婚后,原告和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村,户口也一直在该村。原告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理应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2023年5月份,政府征收该村的水库和鱼塘等,被告获得200多万的征收款,理应合理分配给被告各个村民。其他五组村民都每人分得了1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而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村集体征收补偿款10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诉讼代理费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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