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当事人对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已经不具有应予保护的合法的诉的利益,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摘   2025-01-07 16:06   北京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当予以保护,但在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告知当事人为获得其房屋及土地登记资料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诉讼,在其诉求被驳回后仍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做法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已构成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后,当事人仍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背离了获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构成对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已经不具有应予保护的合法的诉的利益,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02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某现,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略。
负责人朱某君。

路某现因与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8行终20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某现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路某现及其母亲孟某云自2021年起,针对众多行政机关相继多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系为获取XX村XX街、和平街规划图、规划审批材料以及XX街001号-007号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路某现在向多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法院亦根据路某现的申请到XX县多个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均未查询到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材料及审批材料等。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路某现本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已依法履行了其职责,就路某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向相关单位送达协助调查函,请相关单位协助查清路某现申请公开的资料是否存在及公开属性和公开主体,并提供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电话。诚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应当予以保护,但在本院生效裁判已经告知“再审申请人为获得其房屋及土地登记资料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诉讼,在其诉求被驳回后仍就同一事项反复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再审申请人的做法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已构成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后,路某现仍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背离了获取政府信息之目的,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构成对诉权的不正当行使,已经不具有应予保护的合法的诉的利益,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路某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路某现的再审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某现的再审申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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