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原告汪某军诉称:2016年11月16日,原告汪某军与被告汪某荣经协商确定原告以55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江山市XX街道XX村某小区*号的宅基地,并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经了解,案涉宅基地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农村的宅基地不能买卖,而且原告在XX街道XX村已有一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亦不能再购买其他宅基地。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定金。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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