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某制革厂是由上某村成立的村办集体企业,主要从事猪皮、绵羊皮鞣制和后整理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废水及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1991年起,某制革厂先后向上某村委会租用该村三处集体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约30亩,用于该厂工业固废(包括烂皮、烂肉、下脚料、污泥等)集中填埋。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多学习法律知识,少吃亏。有法律问题可咨询京尹律师。
维权热线
400-612-5618
关于我们
律所环境
律所活动
律所文化
京尹生日会
锦旗荣誉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