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原告杨某法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河南省X县XX街道办事处XXX村集体土地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某军、杨某华、冯某梅均系该户家庭成员。2016年9月30日,杨某法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某菊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20日,X县人民政府委托X县XX街道办事处、X县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将杨某菊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清除。杨某法、杨某军、杨某华、冯某梅、杨某菊遂以X县人民政府、X县XX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违法占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截至一审法院开庭之日,涉案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损毁耕地上的农作物,属于违法行为。在非法占用土地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基于耕地保护的特殊性,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不足以实现国家对耕地严格保护的政策时,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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