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支某堂与李某英系山东省济南市某西村村民,二人生前育有三子一女,支某岱、支某柱(曾用名支某瑞)、支某来和支某兰(女)。支某兰于1998年7月6日将户口从某西村迁出。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登记在支某堂名下。支某堂去世后,支某柱于2015年11月以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及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以此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了某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继承协议。山东省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支某柱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继承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占用农村宅基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依法以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2.在全部继承人并未就遗产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申请将相关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到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相关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
多学习法律知识,少吃亏。有法律问题可咨询京尹律师。
维权热线
400-612-5618
关于我们
律所环境
律所活动
律所文化
京尹生日会
锦旗荣誉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