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郑某与浙江省临海市XX镇某村等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年。因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XX枢纽落地匝道延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郑某承租的苗木基地划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由于有关部门与郑某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的郑某苗木基地未完成清表工作,影响工程建设。2017年6月5日,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XX镇人民政府向某村下发交地清表告知书。2017年6月29日,杭绍台高速公路临海段建设指挥部和XX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案涉的苗木基地强行清理。郑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多学习法律知识,少吃亏。有法律问题可咨询京尹律师。
维权热线
400-612-5618
关于我们
律所环境
律所活动
律所文化
京尹生日会
锦旗荣誉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