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农民田某出售自宰猪肉被罚10万一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

文摘   2024-11-14 17:35   广西  
近日,吉林舒兰的农民田某因春节期间将自家宰杀的一头猪出售而受到处罚,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田某在屠宰后,将大约0.6公斤猪肉带到农贸市场销售,尽管货值仅为30元,但却遭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取10万元的重罚。

事情发生在2020年1月31日,田某原本并不打算将自己饲养的这头约200斤的猪杀掉。然而,由于春节期间的鞭炮声惊吓到猪,导致其不幸摔断了腿,这迫使田某决定宰杀猪只。田某事先已宰杀了另外一只年猪,因此将无处消化的猪肉部分拿到市场上进行出售。不久,该行为引起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注意。在田某已经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售出了0.6公斤猪肉的情况下,监管人员迅速介入,随即没收了他尚未出售的剩余猪肉,并告知他等待后续处理。田某当时对此感到并无多大担忧,他以为最多只是损失了100多斤的猪肉。然而,令他惊讶的是几天后接到的处理结果:市场监管局不仅没收了他所有未售出的猪肉,还对他施以10万元的巨额行政罚款,这让田某倍感震惊。作为一名年过五旬的农民,田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10万元的处罚对他而言宛如天文数字。他感到十分冤屈,认为自己只是在将自家养的小猪屠宰后出售了一小部分,为何面对如此严重的处罚。他认为这样的后果明显不成比例。田某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商未果,因无力承担这笔高昂的罚款,他决定将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这项行政处罚。

在之后的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维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田某的处罚决定。法庭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田某将未经定点屠宰并未经过检疫的猪肉公开销售,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未合格的肉类,监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没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而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处罚则可能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田某的情况显然符合这一情况。
田某所销售的猪肉在未进行任何检验和检疫的情况下,被当局认定为无合法来源,其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故此对其进行的没收猪肉和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策是合理的。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了确认,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对此不服,随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其确认本案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且法律适用得当,因此认定处罚合理。尽管在二审阶段,田某通过村委会获得了证明,证实所售猪肉为其自家养殖,并且屠宰场的证明显示春节期间并未营业,但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在一审举证期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视为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基于这一理由,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驳回田某的上诉要求。

面对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田某感到无奈至极。而案件的曝光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公众对此展开了热议,绝大多数人对田某的遭遇表示深切同情。高达10万元的罚款,无疑超出了多数民众的承受范围和认知水平。
更有不少人认为,在农村,宰杀自家养殖的猪进行销售的现象相当普遍,其他人并未受到如此严格的处罚,为何田某却遭遇如此重罚呢?因此,社会各界的呼声几乎是一面倒,纷纷为田某鸣不平,呼吁对此案进行再审。田某在这样的背景下,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再审的结果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田某及社会公众对此结果表示认可并接受。身处困境的田某在公众的支持下,要求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在高院再审时认为,田某由于自家猪摔断腿被迫宰杀这一事实,并不表明其在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活动,且其实际销售的猪肉仅为0.6公斤。在没有证据表明其所售猪肉是有毒、有害或劣质的情况下,并且也无证据显示其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危险,田某在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因而其行为应视为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舒兰市市场监管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的程序出现了偏差,最终高院决定撤销田某的10万元罚款,但仍保留了没收其剩余猪肉的处罚。

田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公众对此新判决结果亦予以认同!经过长达两年的努力,田某终于免除了10万元的罚款。尽管他损失了一百多斤猪肉,并且为打官司支付了不小的费用,但能够免除这笔巨额罚款,对他而言可谓是不幸中的万幸。在此案件中,许多网友纷纷发表看法,尽管最终判决得以改变,但从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若能以农民的实际情况多加考虑,并从田某违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衡量,一旦能够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就不会演变成这样一出“闹剧”了!
这一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关于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不是他们根本不知晓,就是明知却故意不去执行,其工作的目标并不在于教育和引导农民,而是单纯追求罚款的目标。
法律的实施固然重要,严谨的执法同样不可或缺,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也同样十分关键!特别是在广袤的农村地区,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和学习显得相对滞后,法律意识普遍薄弱,很多涉及农业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理解。然而,这一现象的责任并不完全应由农民自己承担。在日常工作中,相关的执法机构往往很少进行针对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这使得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获得足够的法律信息与指导,这一责任应由执法部门共同承担!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如果你们自家养殖的猪只是用于个人消费,宰杀后无需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处理,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放心食用。然而,切忌将其出售于市场。如果选择了这种销售方式,便可能面临与田某相似的后果。至于是否能自得其乐,避免像田某那样的境遇,那就要看个人的运气与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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