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性员工因与男性同事微信聊天内容暧昧,引发出其同事妻子PNG截图并发布到朋友圈,致使公司和相关企业内反响强烈。最终,她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索要超过60,000元的赔偿金,却遭到法院驳回。对此判决,女员工不满,先后向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均未成功。这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纪律,发生于杭州市,历经数年的诉讼,最终以女员工败诉告终。
女员工因与同事的聊天不当而被解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资料,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加入杭州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7月1日,她调入A公司下属的B公司。
劳动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若张某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同。同时,B公司在2016年5月向她提供了一本员工手册,并要求张某某签署个人确认书。此外,B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和15日对她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
张某某与原单位的汇耀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员工谢某某保持微信联系,经常沟通。
2019年5月,谢某某的妻子无意中发现他们的微信交流中存在一些不当言辞及图片,遂截屏后通过谢某某的手机发布至其朋友圈。与此同时,谢某某的妻子也向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结果导致谢某某立刻辞职。
此事件在A公司、B公司及其相关项目的企业之间迅速传播,影响颇为广泛。
不久后,B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中写道:“由于你个人的原因,在与同事交往的过程中,你的道德行为未能符合社会规范,该事件已在各项目公司、物业公司及多家施工单位之间广泛传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提前终止。”当天,B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也对此决策表示支持。
对此,张某某表示不同意,指责B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向杭州市下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59,139元及未休年假补偿1,944元。
然而,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她的申请。张某某对此结果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她认为自己才是事件的真正受害者,然而公司却非法解雇了她,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合法解除合同
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能妥善把握与异性同事的交往分寸,造成了同事家庭关系的紧张。而由于其微信聊天记录被传播至朋友圈,尤其在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个关联公司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B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上述情况,B公司以张某某的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损害了公司声誉,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对张某某主张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金的请求,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张某某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然心存不甘,随即向该院提起上诉。他表示,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我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是不够严谨的,说明其判断为主观臆断。张某某指出,同事之间偶尔的嬉笑与玩耍被强行解读为“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显得过于片面与粗糙,且原有事实认定十分模糊。
在对这一事件的审理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到,张某某与异性同事在微信上的互动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的言辞及图片。这些内容不仅引发了相关同事的家庭矛盾,还因其微信聊天记录被转发至朋友圈,进而对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B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的过程中,已明确发放了员工手册,向所有员工强调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条款,如果张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B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进一步审查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收到了B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确认B公司在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时,已按照规定向工会进行了通知。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单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原审法院拒绝支持张某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请求,并无不妥之处。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
尽管判决结果已然确定,张某某依然不甘心,后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指出原审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张某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也没有充分的依据。经过审查,高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