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工作交接程序

学术   2024-10-04 20:13   吉林  
01
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及移交要求


一、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移交过程中的关系

一般来说,移交人、接收人都比较明确,但是,监交人,有的单位可能比较模糊,特殊情况下移交人与接收人可能也难以确定。现根据《会计法》将几种情况解释如下:

移交人是指工作将要变动的人,接收人是接收变动人工作的人,监交人负责监督移交过程与移交内容是否规范、全面与正确的人,这三方的确定存在这几种情况:

一是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移交,或者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移交,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就行了。

二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按《会计法》规定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位负责人直接监交;第二种情况是有主管部门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应派人监交。什么是主管部门呢?首先,财政部门是各单位会计业务的主管理部门;其次,有直接经费管辖关系的上级单位也是主管部门。

三是单位之间会计业务的移交。移交人、接收人一般比较明确,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相关人员。

四是单位拆分或者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办理移交。比如:单位之间业务移交,移交单位相关业务的会计随事移交。这种情况,也要移交,也就是移交人是移交单位的具体会计人员(也是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接收人是接收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收人,随事过来的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内部再作分工安排。监交人应是双方单位负责人与财政部门安排的业务处(科)室的人员。

二、交接时三方的责任

1.移交人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

三、交接要求

1.移交人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2.财务人员离职前,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5.单位拆分、合并、撤消时,应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02
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应在移交清单里分门别类详细记录。

1.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2.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若是机构改革因素,应由新部门重新领取票据(原单位须将已领取的票据到财政部门核销或缴销)。

3.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发票领用簿等。

4.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预决算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单位会议决议事项,借款资料(合同)等。

5.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

6.电子材料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电子数据资料等。

7.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与编号,附件张数等列报齐全,其他会计资料整理清楚,编页完整。

8.结余结转指标清单与说明,表出明细清单,与财政部门核对一致。

9.部门预算指标。收入指标,支出指标,已使用的指标。预算收支指标需要移交或拆分移交的应事先与财政部门核对并经同意后,列出清单说明。

10.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个人公务卡、公积金和工会账户等清单,撤销的部门应同时办理相关账户撤销手续。

11.会计档案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3号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关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03
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3.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及资产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有网上及电子业务工作的,需移交登记账号及密码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以及岗位所需联系人员,资料完成递交日期等内容。

6.其他相关材料应按移交内容准备完毕。

二、交接点收

1.现金依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账面余额交接。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以及其他物品等须清点清楚,与登记簿相符。

5.对于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财务负责人、相关对外业务的交接

1.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涉及与外部沟通的岗位,移交人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见面说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联系人资料。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3.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4.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5.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6.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会计工作还是其他工作,都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变动交接程序,以避免工作的随意性与不连续性,也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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