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王某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为何撤销案件?

企业   2025-01-10 16:5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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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为何撤销案件?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王某因生意往来认识陈某,陈某自称是某大型国企的业务专员,王某将陈某引荐给甲公司。2024年初,甲公司通过陈某实控的乙公司和某大型国企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因乙公司原因未完成交易。2024年4月,某大型国企分公司发出结清通知,甲公司认为其货卡已被授权人提走,故报案。
2024年5月,王某作为涉嫌诈骗罪的共犯被A省某公安分局羁押。王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韩英伟、张璐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两位律师半年的会见、提交取保申请、分析案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在嫌疑人成功取保后继续乘胜追击,多次和承办人申请撤销案件,于2024年11月终获撤销案件!


【处理结果】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律师解读】                 


一、律师办理案件的艰辛过程

1、案件初始阶段把握时机,第一时间会见!

本案案发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迅速办理委托手续,和当地侦查机关承办人及时取得联系,在确定嫌疑人涉嫌罪名和羁押地点等会见事宜后马不停蹄赶往嫌疑人羁押地点准备会见。

到达A省后,律师在会见前和侦查人员见面沟通先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于第二天顺利会见到王某。经过与王某深入沟通,从案件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入手,全面对案件的罪与非罪进行分析,最终确定辩护方案为王某进行无罪辩护!律师第一时间的高效会见和辩护方案的及时作出为本案收获撤案结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侦查阶段抓住有利时机及时申请取保!

经过会见后律师连夜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分夺秒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多次约见案件承办人提出本案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律师意见,本案收获了在一周内成功取保的阶段性胜利。

3、本案终获侦查阶段撤案的完美结果!

在成功取保的基础上,律师努力与办案机关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全力争取撤销案件,本案在侦查阶段终获得撤案的完美结果!

二、本案嫌疑人为何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为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次,非法占有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再次,诈骗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就本案而言,嫌疑人王某根本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存在实施欺诈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王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侦查机关参考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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