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律师解读】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后提起本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此事未有约定,故李某提起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李某描述及其他判决的认定,王某在婚内与案外人生育一子,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为何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请?
二、根据法律规定及其他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李某的诉请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
本案中,王某与案外人婚内生子是事实,但李某与王某结婚系“假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李某负责给王某及其孩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迁移后一年内的正常户口管理,享受村民待遇,并负责帮王某办理拆迁所得的平米数。在此期间王某向李某共支付人民币40万元。首付20万元于2018年8月已付清。尾款20万元协议生效后付清,在此过程中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某索要任何费用。李某愿将名下房产抵押给王某(附法院判决书为证)。如李某未能如期帮助王某及孩子户口迁移到指定村里,王某有权将房产收回归己所有,不得有争议。若王某及孩子户口迁移到指定某村后一年内无遇拆迁,或未在近期规划拆迁范围内,王某将李某抵押的房产退还,如无任何争议,办理离婚手续”。此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假结婚”的事实。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婚姻应以感情为纽带,并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本案中,从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王某是为了使其以及子女的户口能够自外地迁入北京并借此获得拆迁利益,李某是为了获取钱款,且李某在向王某所发微信中也承认“咱俩这是为了办户口”“假结婚”。上述事实说明双方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是借婚姻的合法外衣进行有违社会公德的不当交易。基于此,李某以王某与所谓的“婚外异性”生育一子严重损害了其人格和精神健康为由,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假离婚”“假结婚”时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结婚、假离婚时签一份“协议书”“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假结婚的真实目的、假离婚时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甚至约定何时离婚、何时复婚。这样的协议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其因违法且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不能约束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