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逾期竣工三十九天,为何仅负担五天逾期违约金?​

企业   2025-01-23 16:5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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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三十九天,为何仅负担五天逾期违约金?
作者/林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3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了《【广州某A塔8F装修工程项目】改造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某区A塔8层,承包范围及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广州某A塔8F新租场地装修工程项目】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期限为40天,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竣工(以乙方实际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约定工程含税价款为2358888.88元,款项分四期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30%、35%、32%、3%;第三期 32%的款项于工程竣工且双方书面验收确认并收到发票后60天内支付。合同第2.3条款约定“如因以下情形导致工期调整或延误的,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盖章后,工期可做相应顺延:……(2)因涉及《施工图纸》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致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第8.3条款约定“乙方所做工程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工期不予顺延”;第11.2条款约定“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本工程的,每逾期一日,按照15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7月23日,A公司进场开工。2022年9月29日首次验收未通过。2022年10月9日,涉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B公司在验收单上“验收合格,满足付款条件”一栏打钩。

工程竣工验收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第三期工程款。B公司以A公司逾期完工存在违约为由,扣除其中工程款50万元作为违约金,于2023年2月17日将第三期剩余工程款254844.44元支付给A公司。A公司委托林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B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425000元。

A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关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及责任问题。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广州某A塔8F装修工程项目】改造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竣工(以A公司实际通过验收之日为准)。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29日首次验收未通过,后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由此可认定案涉工程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
对于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及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但均不同意对方的主张。A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不停地进行增项及变项,对其施工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其为之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故逾期完工的原因及责任在B公司。B公司则认为,案涉项目逾期完工的责任,主要是A公司存在大量不按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返工整改,从而导致案涉项目的逾期交付,故逾期完工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双方发送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内容可知,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变更项目,包括增量、 减量,其中重要变更项目为毛毯材质款式变更,并根据B公司确认样款及毛毯到货铺设的时间,认定毛毯到货铺设时合同约定的完工日已经届满。毛毯的铺设会影响其他装修项目的进展,加上其他增量及变量项目,是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由A公司承担 5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75000元,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第三期剩余工程款425000元。
B公司上诉主张案涉项目延期的原因在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施工质量导致返工整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全部系A公司原因所致,其直接在应支付给A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50万元作为违约金依据不足。故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民商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尤其是施工类合同如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务必注重施工关键节点(如“工期顺延签证”“场地交付”等)的留痕意识,一定程度可减少纠纷发生并进一步保障合同顺利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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