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帮助逃逸车辆换轮胎,为何构成包庇罪?

企业   2024-12-27 17:0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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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逃逸车辆换轮胎,为何构成包庇罪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高某与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16日22时25分许,高某饭后驾驶机动车辆带齐某返乡,将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撞倒后,在逃逸的过程中又将沿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撞倒,造成汽车及两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赵某二人受伤,王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A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赵某无事故责任。齐某在明知高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高某将事故损坏的右前轮胎换下,帮其逃避法律的追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齐某明知高某交通肇事逃逸而为其更换破损的轮胎帮助其逃匿已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齐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高某、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赵某和王某进行赔偿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法律不容儿戏。近年来,交通肇事罪等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本案中,高某自作聪明找齐某更换轮胎逃避追究,欲盖弥彰最终害人害己。而齐某碍于面子包庇高某犯罪,结果难逃“法眼”,落入“法网”。法律威严不容挑衅。因此,广大年轻朋友在遇到这类求助时,应该及时制止并规劝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不能碍于情面替人掩饰,包庇顶替等行为不但不是帮忙,反而害人害己,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因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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