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幼儿园解聘代课教师,法律是否支持?

企业   2025-01-07 17:5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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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解聘代课教师,法律是否支持?
作者/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费某到A地区B幼儿园任学前教育代课老师。2013年9月,B幼儿园合并为A地第二十三小学附属幼儿园。2015年10月,第二十三小学附属幼儿园变更为A地区第三幼儿园,费某继续在该幼儿园任代课教师,从2016年至今任保育员。自费某入职以来,单位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9年6月28日,园长李某召集费某等代课教师开会,通知幼儿园决定辞退包括费某在内的部分代课教师,从7月1日开始不用来园工作并停发工资。费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地区第三幼儿园解聘合法。费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33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费某因不能补缴自1998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济损失共计21099.04元;4、要求被告缴纳自1998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
被告A地区第三幼儿园辩称,其解除与费某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某省教育厅等五部门颁布的《某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9-2025)》,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解除合同时被告提出支付费某一个月工资3300元,费某拒绝领取。

【判决结果】                


被告A地区第三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费某一个月工资3300元。

【律师解读】                 


一、幼儿园聘用无证教师的违法性
1、违反教育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聘用无证教师属于违法行为。
2、面临处罚风险: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聘用无证教师的幼儿园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二、幼儿园解聘无证教师的合法性与依据
1、合同无效角度:由于无证教师不具备法定的教师从业资格,其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无证教师的劳动合同。
2、不符合录用条件角度:若幼儿园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教师需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而教师在入职时隐瞒或虚构了自己的资格情况,幼儿园发现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证教师的权益与救济途径
1、工资结算:虽然幼儿园可以解聘无证教师,但应当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得收入。
2、经济补偿争议:一般情况下,因无证上岗被解聘,教师难以获得经济补偿。但如果幼儿园在聘用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教师可依法要求幼儿园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四、若政府回购,则解聘幼儿园教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劳动合同的处理
(1)合同的承继与变更:若政府回购后幼儿园性质发生改变,如从民办转为公办,原劳动合同的承继和变更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合同的解除与补偿:如果政府回购后决定解聘部分教师,必须有合法依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教师权益的保障
(1)工资与福利:政府回购期间,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得到妥善处理。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福利方面,如社保、公积金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缴纳和处理,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职业发展与再就业:对于被解聘的教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一定的职业发展支持和再就业指导。例如,组织职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岗位等,帮助教师尽快适应新的就业环境,实现再就业。
3、法律责任的界定
(1)政府与幼儿园的责任划分:在政府回购解聘教师的过程中,需明确政府和幼儿园各自的法律责任。政府应确保回购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督幼儿园依法处理教师的劳动合同和权益问题;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对教师的解聘和权益保障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违法责任的追究:若政府或幼儿园在回购解聘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教师的工资福利等权益,教师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恢复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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