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工程总包方未缴纳项目险,是否应对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   2025-01-02 19:05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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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方未缴纳项目险,是否应对工伤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祝辉良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张某在某区某工地干活眼睛受伤。2023年8月31 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2023年12月1 日,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的伤情“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B总包建筑公司系案涉项目某区某居住用地项目的总包方,A劳务公司为劳务分包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B总包建筑公司自述其未为案涉项目员工集体缴纳项目工伤保险。
2024年1月16日,张某向某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劳务公司及B总包建筑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期工资以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医疗费。2024年8月5日,某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A劳务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与A劳务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予以并案审理。

【判决结果】                


B总包建筑公司与A劳务公司对张某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在工程项目中与农民工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是劳务公司,但依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总包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存在诸多总包未缴纳项目工伤保险的案件。处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是人社部作为国务院部门,是否有权规定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的总包、建设单位对工人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即人社部《意见》规定的连带责任是否有效,是否超出《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有不少案例以人社部《意见》的效力层级不够为由,认定其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无效,最终不支持向总包方主张连带责任。但民法和劳动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民法典》调整范围内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此类案件可以适用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即在总包未按规定缴纳项目险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判令总包方与劳务公司一起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故B公司与A公司应对张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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