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公司被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如何维权?

企业   2024-12-30 16:5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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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者/王光华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审理,判决责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A公司依据该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局向B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强制执行,但未查询到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以下简称“终本执行”)。

终本执行后,依靠法院公权力系统的执行告一段落,该案的追债进入一个毫无线索、难以为继的阶段。A公司经慎重考虑委托王光华律师承办该执行业务。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决定先从工商档案中寻找线索,在工商局调档中发现一个重要线索:一份B公司近期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B公司的两位股东张某、王某将自身的全部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刘某,同时免去张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位,委派刘某担任,免去王某公司监事的资格,委派谭某担任。同日两位股东与刘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不久后,B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为刘某独自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经了解,第三人刘某年龄较大,收入低,不具有偿债的能力。

另经调查发现:张某担任B公司高管时存在多笔与公司的往来款记录,且公司业务收入有多笔未入公司账户而进入公司会计人员的个人账户。此外,王某作为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也参与了数笔这种业务的操作。

据此,A公司提起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张某、王某、刘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在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中,“赢了官司输了钱”已成为目前许多原告债权人的常态。债权人在追债的过程中付出很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在执行中却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本执行。追债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从产生纠纷时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判断、资产状况的了解、起诉时的财产保全以及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转移财产及懈怠债权的行为等,都需要系统的处理和应对。若穷尽现有一切手段仍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出终本执行裁定,同时列明待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即是在案件已终本执行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人继续追究的一种尝试和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其有大量从B公司提款的记录,也有不少给B公司的转款记录,其对这些往来款记录不能给予合理说明,已构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二是张某将公司的许多笔业务收入不入公账,而是进入其控制的会计人员个人账户,使得公司的经营收益归其个人享有,但经营的成本及风险却由公司来承担,已构成对公司的过度控制,造成公司独立人格丧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副总,对张某该违法行为明知、未采取任何措施且参与多笔该类业务的操作,已违反监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张某、王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作为公司后来唯一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穿透公司结构至股东,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打开执行的新局面,也是公司被终本执行后继续追债的一个常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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