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一、刘某与王某通过《离婚协议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郭某对刘某享有的涉案借款债权。
《离婚协议书》项下的四套房产均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特别约定,故上述财产应为双方共有。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郭某对刘某持有合法债权,该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能获得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通过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将二人共有的四套房产无偿给予王某,而刘某仅取得外省老家村里平房一间,与上述四套房屋价值差距巨大。如此分割,对郭某债权的实现构成实质影响。
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债权人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
2、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的情形;
3、债权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受到实质财产损失;
4、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必须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整体性协议,应当受到合同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出现前述逃避债务的情形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