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 | 为躲避债务,离婚协议负债人“净身出户”是否合法?

企业   2025-01-09 16:5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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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离婚协议负债人“净身出户”是否合法?
作者/李娟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出资购买了甲、乙、丙、丁四套房产。2012年7月,刘某与郭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郭某出借给刘某300万元用作个体合法经营;借款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当日,郭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30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一直未向郭某偿还借款。
2018年10月15日,刘某在未告知郭某,亦未偿还前述300万借款的情况下,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内容达成如下处理意见:......二、财产分割:甲、乙、丙、丁四处房产归王某所有,外省老家村里平房一间归刘某所有;三、债权债务:1、债权:某省某市某花园项目的债权归王某所有;2、债务:无。
2021年,郭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2021年7月,法院作出调解书:刘某归还郭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190万元,合计390万元。后因刘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甲房产。王某为此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提交《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对甲房产的执行。
2023年10月16日,郭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并申请对王某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郭某表示,其直至2022年10月19日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时才知晓刘某与王某所签的涉案《离婚协议书》。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撤销刘某与王某于2018年10月15日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二审判决:
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刘某与王某通过《离婚协议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了郭某对刘某享有的涉案借款债权。

《离婚协议书》项下的四套房产均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特别约定,故上述财产应为双方共有。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郭某对刘某持有合法债权,该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能获得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刘某通过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将二人共有的四套房产无偿给予王某,而刘某仅取得外省老家村里平房一间,与上述四套房屋价值差距巨大。如此分割,对郭某债权的实现构成实质影响。

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

2、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的情形;

3、债权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受到实质财产损失;

4、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且必须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整体性协议,应当受到合同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出现前述逃避债务的情形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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