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张大姐,做服装生意的。前几年市场好,赚了不少钱。可这几年服装市场不行了,资金周转有点困难。张大姐想来想去,决定把1310万取出来,解解燃眉之急。
这天一大早,张大姐就联系了一直合作的银行经理赵某,还约好了取款时间。可等张大姐到了银行,这赵经理突然就变得“忙碌”起来了,安排了个同事来接待她。张大姐配合银行把手续办好了,可时间一点点过去,钱就是拿不到手。银行工作人员说取款金额大,调钱需要时间,张大姐就只能等着。
这一等就等了一整天,到了下午张大姐觉得不对劲儿了,就去找赵经理问个明白。赵经理这时候出现了,跟张大姐说她的钱被“投资”到黄金产品里去了!张大姐那叫一个震惊啊,“我啥时候做过这样的投资啊?咋就被人擅自处理了呢?”
赵经理还辩解呢,说投资黄金是为了让张大姐赚更多钱,收益更高。张大姐气得不行,“你们现在都敢随便挪用储户存款了?就算是投资,也得有投资凭证吧,我要求马上撤回投资!”可赵经理根本拿不出啥正当凭证,就给了张大姐一张手写的承诺书,保证月底钱就能到手。
张大姐哪能信这个呀,马上就报警了。警察一调查发现,啥“投资黄金”啊,根本就是赵经理编的谎话。这赵经理早就欠了一屁股债,平时还挥霍无度,就把主意打到客户存款上了。他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张大姐的存款转到别的账户了,之前还用类似的手段挪用过别的客户的资金,去填补自己的债务漏洞。
张大姐拿不到钱,就把银行告上法庭了,可法院直接就驳回了张大姐的诉求,这可把她给愁坏了。
那从法律角度看这案子咋回事呢?
这银行的赵经理私自挪用储户存款,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保管和保障的义务,未经储户授权,不得随意挪用存款。”
在这个案子里,赵经理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经过张大姐同意,就擅自挪用她的存款干别的去了,银行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那为啥法院驳回了张大姐的起诉呢?
按照咱国家法律的刑事优先原则,要是案子涉及刑事犯罪了,刑事诉讼就优先于民事诉讼。赵经理这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检法机关已经启动对他的刑事侦查了。张大姐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存款,被法院驳回是因为刑事案件还在处理当中。一旦刑事案件确定了,刑事判决会要求赵经理退赔相关款项。
这个案子三年后有了点进展,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9年,还判赔偿张大姐1182万。可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又把案子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到现在,这案子还在审理当中。
五年多过去了,张大姐的民事起诉在刑事案件还没结束的时候还是没法继续。
这案子引发热议,有网友说:“银行要是都没诚信了,那我们还能相信谁?要是立法让银行也得担责,那银行肯定得加大对员工的监管,这样犯罪也许能少点!”
还有网友说:“太坑人了!这笔钱银行就应该无条件垫付返还,员工犯罪那是银行管理不当造成的。”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觉得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欢迎留言谈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