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用人工智能(AI)创造的发明,是否可以认为AI开发人员也拥有权利呢?针对已开始考虑承认AI开发人员权利的一些媒体报道,科学技术政策担当大臣城内实表示,“2024年12月,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构想委员会已经确认,将开始审议对发明做出贡献的AI开发人员是否应被认定为发明人等问题,希望以此明确AI开发人员的地位。相关政府省厅今后将继续推进讨论,并计划在2025年6月左右制定的知识产权促进计划中明确方向”。
科学技术担当大臣城内实
发明人是指创造性地参与发明技术特征部分并使其具体化的人。目前,尚不确定AI本身是否已处于能够自主进行创造活动的阶段,自然人利用AI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在专利法的适用中,既往的发明人认定方法(根据参与发明特征部分的程度来认定发明人的思路)可适用于使用AI的自然人。换句话说,AI是一种工具,不能成为发明人。因此,AI开发人员的权利此前一直没有得到承认。
另一方面,通过使用AI有效地开发药品来获得药品专利等将AI用于发明的情况,此前并不确定AI开发人员能否被认定为药品的发明人并被授予专利权。
构想委员会确认,将考虑对发明做出贡献的AI开发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以明确AI开发人员的地位。专利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也将进行具体讨论。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参与研发便能获得相关权利呢?尽管很难确定,但美国USPTO还是在去年2月发布了指南,明确了对AI辅助发明的处理方法。该指南为协助申请人、USPTO审查员确定自然人在AI辅助发明中的贡献是否重大提供了指导,并提供了2个案例来说明在审查中如何应用。
该指南包括以下5个方面。
自然人使用AI创造发明,并不否定其作为发明人的贡献;
仅仅向AI提出问题的自然人,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该AI输出中识别出的发明的合适发明人。然而,从AI中特定解决方案的方式可能构成显著贡献;
仅仅将发明付诸实践并不能构成显著贡献。因此,仅识别和评估AI输出的自然人,特别是当该输出的特性或效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时,并不一定能成为发明人;
在某些情况下,考虑特定问题来设计、构建或训练AI以提取特定解决方案的自然人可能成为发明人;
仅仅拥有或监督用于发明的AI的人不能被视为发明人。
在案例中,当AI开发人员使用能够学习化合物及其亲和性的AI,且研究人员输入目标化合物群,合成、改进和验证前6种亲和性计算输出结果,确定最终化合物,并申请专利时,AI开发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但是,如果仅仅对训练数据进行输入,则不能被认定为发明人。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AI开发人员根据化合物特性对AI进行了3级改进,并且进行了真实化合物的数据学习和训练等微调工作,则AI开发人员可被认定为最终化合物的发明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AI开发人员是否是不可或缺的研究参与者之一似乎都很重要。
原文:《科学新闻》
翻译:JST客观日本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