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解释
2022年7月25日,李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寄送了《相关问题解释申请》挂号信,要求法院对三个有关支付宝等的反垄断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解释。7月28日,挂号信已送达法院。
尊敬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
鉴于李震依法起诉支付宝公司、蚂蚁集团等垄断纠纷(2020)沪73知民初546号、547号(简称“546、547号”)案件从2020年5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22日-24日开庭至今仍未判决,(2021)沪73知民初690号(简称“690号”)案件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直至2022年7月6日才通知我阿里巴巴集团的公证认证手续办妥,现就相关问题要求依法解释如下:
壹
请解释:为什么在546号、547号和690号案件的审理法官都是陈瑶瑶及何渊的原因?
如果按照“随机立案分配”机制选取了陈惠珍,那之后陈惠珍出于什么理由变更为何渊、陈瑶瑶?
为什么在2021年的第二次起诉第三个反垄断案件(即690号案件)时,“随机立案”后又是陈瑶瑶?难道整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只有陈遥遥、何渊符合随机抽取的人员?他们两年都没有判决之前审理的546号、547号案件,我多次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他们依法判决,他们拖延未依法判决,是什么原因导致?在他们久拖不判的情况下,贵院为什么还让他们继续审理?贵院不随机分案而指定分案的理由在哪里?合理性在哪里?合法性在哪里?公正性在哪里?贵院在原来的合议庭两年多还没有判决546号、547号案件,一年多才送达690号案件诉讼材料的情况下,按照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度安排目的来看,除非有充分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否则,就是分案失职,就是对原告不公平,就是无合法性,就是明知故犯、故意违法!
贰
请解释:为什么在690号案件中阿里巴巴集团的公证认证手续材料会在香港的原因?
自2021年9月至今,贵院始终强调向阿里巴巴集团注册所在地英国开曼群岛送达诉讼材料,即便是我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后表示向杭州的阿里巴巴公司送达,之后仍然坚持继续向英国开曼群岛的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但是,2022年7月6日陈瑶瑶法官的张助理来电通知我时表示,在今年2、3月份公证认证手续停留在香港,由于香港疫情被拖延至今。
请解释,并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贵院一直坚持向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所在地英国开曼群岛送达诉讼材料,与香港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在7月6日贵院通知我时却对英国开曼群岛送达只字不提,反而表示“在今年2、3月份公证认证手续停留在香港”?
截至目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李震提出的两项要求解释的请求没有任何回复!
19、阿里巴巴垄断案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原告申请法院传唤井贤栋等人出庭作证。
23、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裁定不受理支付宝等挪用客户备付金案
28、阿里、蚂蚁陷“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是终止《数据共享协议》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