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震诉阿里巴巴、支付宝、蚂蚁、淘宝和天猫限定用户在淘宝天猫只能使用支付宝的(2021)沪73知民初690号案件中,李震将以上询问淘宝客服的视频(含截图)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一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证据编号及名称是“第8组证据1-1.淘宝客服问答”。但是,一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21)沪73知民初690号中对此证据只字未提,并判决李震败诉。
19、阿里巴巴垄断案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原告申请法院传唤井贤栋等人出庭作证。
23、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裁定不受理支付宝等挪用客户备付金案
28、阿里、蚂蚁陷“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是终止《数据共享协议》的重要原因
32、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2年第一期)
3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首次提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
43、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一期)
45、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二期)
46、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三期)
54、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四期)
56、最高法:阿里系“大数据杀熟”垄断纠纷反诉管辖异议上诉立案
57、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