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税”垄断案判决后,李震申请增加2个诉讼请求。

文摘   2024-06-06 17:17   云南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据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和分析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审理反垄断案件的第一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苹果税”垄断案民事判决后,李震申请增加2个诉讼请求。

20245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3知民初220指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也就是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严格依法审理“苹果税”垄断案,并在《民事判决书》中界定分析了,被告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却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另外三个垄断案件存在巨大差异

2020年至今,李震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起诉四个反垄断案件,分别是:(2020)沪73知民初546号、(2020)沪73知民初547号、(2021)沪73知民初690号和(2022)沪73知民初763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对前三个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在这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没有界定相关市场及分析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2021)沪73知民初690号案件,李震起诉的基础就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28号和《行政指导书》国市监行指反垄〔2021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明确阿里巴巴集团具备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显然,经与2021)沪73知民初220《民事判决书》对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沪73知民初5462020)沪73知民初5472021)沪73知民初69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没有界定相关市场及分析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本质就是拒绝审理并明确关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322日修正,2022410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为了确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严格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审理“金融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李震依法申请增加2个诉讼请求,即:请依法确认相关市场是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请依法确认支付宝公司在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1、马云、支付宝、阿里集团被反垄断举报和诉讼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付宝垄断纠纷立案

3、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一期)

4、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二期)

5、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三期)

6、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四期)

7、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五期)

8、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六期)

9、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七期)

10、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八期)

11、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九期)

12、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十期)

13、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十一期)

14、支付宝垄断案 · 春节特辑

15、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0年第十二期)

16、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1年第一期)

17、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1年第二期)

18、法院立案:李震诉阿里系垄断

19、阿里巴巴垄断案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原告申请法院传唤井贤栋等人出庭作证。

20、经中央督导,反垄断诉讼材料终于向国内的阿里巴巴送达!

21、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1年第三期)

22、郭树清: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23、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裁定不受理支付宝等挪用客户备付金案

24、支付宝、蚂蚁集团,没有垄断?!

2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6、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一期)

27、最高法:加强研究移动支付等问题

28、阿里、蚂蚁陷“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是终止《数据共享协议》的重要原因

29、最高检:稳妥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

30、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二期)

31、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一期)

32、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2年第一期)

3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首次提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

34、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三期)

35、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二期)

36、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四期)

37、《平台经济反垄断年度观察报告》报道支付宝垄断案判决

38、支付宝垄断案判决书(546号)

39、支付宝垄断案上诉状(546号)

40、支付宝垄断案判决书(547号)

41、支付宝垄断案上诉状(547号)

42、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一期)

43、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一期)

44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一期)

45、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二期)

46、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三期)

47、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二期)

48、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三期)

49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0、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一)

51、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二)

52、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三)

53、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四)

54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四期)

55、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五)

56、最高法:阿里系“大数据杀熟”垄断纠纷反诉管辖异议上诉立案

57、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五期)

58、第二次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59、淘宝可以使用“属于线下交易的微信”支付啦?!

60、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4年第一期)

金融反垄断
弘扬金融反垄断理念,培育金融竞争性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