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李震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李震在《复议申请书》中指出:在《(2022)沪73知民初763号案件回避申请》中提出范静波应当回避的理由包括四个部分:一、阿里巴巴集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法院领导关系密切。二、范静波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批复;违法向阿里的非法定住所地(英属开曼群岛)送达;违法赋予阿里超越法律的特权,严重损坏我国的独立司法主权;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交杨冰身份证信息,否则不予增加杨冰为被告;违法不执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的基本原则;在申请人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据后又违法要求再提供证据纸质件,被申请人依法拒绝后报复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开庭。三、范静波不作为:不依法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十二家部委调查收集相关市场以及被告具备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不告知是否依法随机产生合议庭;不依法同意在线审理申请。四、范静波企图推卸严重超期审理的违法责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决定书》(2022)沪73知民初763号,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网站显示,范静波1980年生,法学硕士,自2013年起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获得上海法院系统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1件案件入选最高法年度50件典型案例、1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年度10大知识产权,执笔多项课题获得最高法院、上海法院奖项,公开发表各类调研文章数十篇。范静波业绩优秀,多次获得嘉奖,办案经验丰富,是学者型法官。但是,范静波在审理本案中却出现了除 “阿里巴巴集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法院领导关系密切”以外的众多显著错误。从行为性质而言,这些显著错误就是“不正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显然与范静波对外公示的自身业务素质严重不匹配,李震自然认为范静波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认为有权申请范静波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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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一)
51、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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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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