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上,葛晓燕(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指出: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将围绕……金融行业反垄断等法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徐向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指出:最高检依托涉金融法定领域,加大对……金融行业反垄断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力度。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二是金融领域虚假诉讼大量涌现……。
2022年,李震发现支付宝公司、蚂蚁集团、天弘基金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奥星贝斯公司,“大数据杀熟”,共同违法滥用大数据,实行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阳奉阴违,欺骗金融监管部门,恶意逃避监管,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于是提起金融反垄断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7月19日立案,案号:(2022)沪73知民初763号。法院立案后向阿里巴巴集团在英属开曼群岛的注册地送达诉讼材料。李震认为,阿里巴巴集团自认的法定住所地是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于是提示法院应依法向阿里巴巴集团在国内的法定住所地送达,但法院执意向英属开曼群岛送达。
李震被迫依法先后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但上海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受理。2023年,北京奥星贝斯公司(以下简称奥星贝斯)提起反诉。《反诉状》中指出:对奥星贝斯在不具备法人资格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奥星贝斯根本无法接触到用户的任何数据信息,更无法对其中的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处理操作。李震认为:第一,将分立后的奥星贝斯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有据。根据(2020)沪73知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54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OceanBase是由蚂蚁金服、阿里巴巴完全自主研发的分布式关系型数据库,创始于2010年。……OceanBase至今已成功应用于支付宝全部核心业务:交易、支付、会员、账务等系统……”, 分立后的奥星贝斯始于分立前的OceanBase数据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奥星贝斯应当对分立前OceanBase在2018年参与的垄断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奥星贝斯涉嫌虚假陈述。奥星贝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新Slogan新征程∣OceanBase海量记录 笔笔算数》显示:“每一笔数据的价值我们都在用心记录……” “每笔数据的背后,都是一个个真实的消费者。……” 证明了奥星贝斯储存海量消费者数据,对每一笔数据都进行了计算。奥星贝斯公司的反诉理由不成立,且涉嫌虚假诉讼。因此,李震依法先后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并举报虚假诉讼。然而,上海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受理。李震认为,上海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职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且不依法接受虚假诉讼举报。鉴于本案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的“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于是在12月20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虚假诉讼并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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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支付宝垄断案上诉状(546号)
40、支付宝垄断案判决书(547号)
41、支付宝垄断案上诉状(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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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一期)
45、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二期)
46、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三期)
47、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二期)
48、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3年第三期)
49、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0、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一)
51、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二)
52、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三)
53、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四)
54、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3年第四期)
55、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民事上诉状》(五)
56、最高法:阿里系“大数据杀熟”垄断纠纷反诉管辖异议上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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