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余额宝却存在系统性、流动性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积极引导蚂蚁集团稳妥有序推进余额宝分流和业务切换工作。
二、余额宝
晚9:11,李震切换为自己的支付宝APP账户,无法支付购买余额宝。
晚9:13,李震切换为长辈**安同志的支付宝账号,未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可以支付购买余额宝。
2.
OceanBase运用于营销、余额宝、金融决策、基金理财、数据超市、推荐平台、芝麻信用、用户视图、客户管理、支付宝支付、支付宝会员、支付宝交易、服务轨迹模型、消费者信息库、离线数据分析、无线推荐平台等等。
(四)被告违法滥用大数据实行差别待遇,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支付宝在支付领域运用大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被告支付宝公司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董事长井贤栋是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大数据创新与应用》和《支付清算知识普及读本》,综合两本书的观点认为:海量金融数据被支付宝获取,大数据运用在支付领域,使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深度分析,精准提炼用户画像,能够基于客户的风险偏好、交易行为等个性化数据,在客户资料收集分析、投资方案的制定、执行以及后续的维护等步骤上均采取智能系统自动化完成,对客户类型进行初分并筛选,针对不同层次用户进行精准营销,可能导致“大数据杀熟”。
(一)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1. 相关商品市场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
2. 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
(二)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侵害了李震的四项权益。
1.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的公平交易权。
2.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及其长辈的知情权。
3.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及其长辈的个人信息安全权。
4. 间接侵害了李震等的财产安全权。
(二)被告实施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第一,被告可以利用余额宝的用户粘性及活跃度继续保持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支配地位;第二,余额宝可以继续保持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第三,被告可以获得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多种费用收益;第四,被告可以继续保留巨大的资金池。
(三)被告违法行为导致李震财产受损。
李震至少产生了三方面损失:第一,期待利益。如果能够顺利支付购买余额宝,那么余额宝每天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第二,利息等孳息收益。被告将李震账户余额(即客户备付金)以被告的名义存至银行,取得了该存款的利息收益等孳息。第三,提现费。如果李震将账户余额提现,就须向被告支付提现服务费。
(一)违反了多部法律及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
(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1. 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2. 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3. 严重威胁国家及个人信息安全。
4. 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破坏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竞争。
(二)破坏了货币基金市场竞争。
(三)破坏了金融管理部门履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定职责。
(一)在蚂蚁集团的统一控制下,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分工协作,共同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
(二)被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和奥星贝斯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协助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垄断行为。
(三)被告阿里巴巴集团参与决策蚂蚁集团的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会议强调,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强平台企业沉淀数据监管,规制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强调“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9、阿里巴巴垄断案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原告申请法院传唤井贤栋等人出庭作证。
23、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高院裁定不受理支付宝等挪用客户备付金案
28、阿里、蚂蚁陷“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是终止《数据共享协议》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