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蚂蚁阿里等“大数据杀熟”垄断案(2022年第一期)

文摘   社会   2022-08-09 19:56   云南  
“大数据杀熟”

金融反垄断学者李震在使用支付宝APP过程中,发现支付宝公司、蚂蚁集团、天弘基金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奥星贝斯公司,“大数据杀熟”,共同违法滥用大数据,实行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阳奉阴违,欺骗金融监管部门,恶意逃避监管,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于是,作为支付宝用户,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2022年7月1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一、余额宝具有系统性和流动性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严格监管,被告也公告对余额宝进行限制。

2013613,蚂蚁集团(即:原蚂蚁金服公司)、支付宝平台推出了为支付宝定制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余额宝”。半年后,余额宝规模突破2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900万。依托支付宝的网络效应,余额宝资金规模在2017年末达1.5万亿元,用户在2021年超过6亿,成为了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但是,余额宝却存在系统性、流动性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积极引导蚂蚁集团稳妥有序推进余额宝分流和业务切换工作

‍‍‍‍2021年4月12日,金融管理部门再次约谈蚂蚁集团,要求其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在此过程中,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公司对外公告,限制余额宝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余额宝个人交易账户单日申购额度、以及余额宝单日申购总额等

二、余额宝

二、被告公告限制余额宝单日申购总额,但没有陈述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2018年2月1日2019年4月9日,被告公告设定余额宝单日申购总额单日实际申购达到设定额度时,当日不再受理申购申请,每日申购额度及实施期限,会在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平台页面上提示。这是针对所有用户的公告,其中没有陈述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三、被告对于转入余额宝实行差别待遇。
(一)李震等人在支付购买余额宝时出现“差别待遇”。
1. 2018年9月20日晚9:08。李震使用长辈**安同志支付宝账户登录支付宝APP账户,未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可以支付购买余额宝。

晚9:11,李震切换为自己的支付宝APP账户,无法支付购买余额宝。

晚9:13,李震切换为长辈**安同志的支付宝账号,未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可以支付购买余额宝。

2. 2018年9月21日晚7:54。李震使用长辈**英同志支付宝账户登录支付宝APP,未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可以支付购买余额宝。

晚7:55,李震切换用户为顾晓梅同志的支付宝APP账户,出现禁止支付购买提示,无法支付购买余额宝。
3. 2018年9月23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3日2018年11月22日先后四次又出现了以上差别待遇的情况
(二)被告对李震、顾晓梅同志及长辈(**安同志、**英同志等)共两类人群实行了差别待遇。
李震、顾晓梅同志及长辈是支付宝用户和余额宝的支付购买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但被告却区分为两类人群,实行差别待遇
第一类人群:中青年。李震1977年生,顾晓梅同志1981年生,都是经济法学硕士,长期关注经济金融市场发展,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法律实践。
第二类人群:老年。**安同志和**英同志等都是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年长者,学历是中专及以下。与作为中青年人群的李震、顾晓梅同志相比,他们对于现代金融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技能明显不足,是典型的弱势人群
(三)OceanBase数据库运用于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的所有核心业务包括支付宝、余额宝等
被告对外公开表示,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共同研发分布式数据库OceanBase,应用在蚂蚁集团,支撑了包括蚂蚁集团交易、支付、账务、会员在内的全部核心业务

OceanBase运用于营销、余额宝金融决策、基金理财、数据超市、推荐平台、芝麻信用、用户视图、客户管理、支付宝支付支付宝会员支付宝交易、服务轨迹模型、消费者信息库、离线数据分析、无线推荐平台等等。


(四)被告违法滥用大数据实行差别待遇,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2.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支付宝在支付领域运用大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被告支付宝公司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董事长井贤栋是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大数据创新与应用》和《支付清算知识普及读本》,综合两本书的观点认为:海量金融数据被支付宝获取,大数据运用在支付领域,使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深度分析,精准提炼用户画像,能够基于客户的风险偏好、交易行为等个性化数据,在客户资料收集分析、投资方案的制定、执行以及后续的维护等步骤上均采取智能系统自动化完成,对客户类型进行初分并筛选,针对不同层次用户进行精准营销,可能导致“大数据杀熟”

3. 被告违法处理李震等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
被告将李震等人区分为两类人群实行差别待遇,使用了数据库OceanBase,违法处理了李震等人的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和客户洞察,进行自动化决策(即:被告自研的智能商业决策),预测客户的需求与偏好,将余额宝与客户进行匹配,对李震等人在余额宝的支付购买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李震、顾晓梅等中青年人群,按照被告的公告限制支付购买余额宝;对李震的长辈等老年人群,不按照被告的公告限制支付购买余额宝。因此,被告对于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强调的是:被告公告称“将支付宝所有客户按不同风险类型进行区分”,所以被告人区分了10亿用户,并非仅仅是针对李震等人进行区分,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被告使用数据库和算法,将李震等人区分为两类不同的支付购买余额宝对象可以得知:对于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强的支付宝中青年用户,按照对外公告的方式限制支付购买余额宝与此相反对于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的支付宝老年用户,不限制支付购买余额宝。被告的行为,就是“大数据杀熟”。
(五)被告差别精准支付销售“金融保健品”。
1.  被告对老年群体支付购买余额宝不加限制,采取了有别于中青年群体的方式,将老年人置于系统性和流动性金融风险之下,该行为与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弱点只向老年群体而不向中青年群体出售“保健品”性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被告是知名机构,滥用大数据和算法,手法更隐秘,科技含量更高,场景是支付宝APP
2.  被告的违法行为,不是优待老年人,而是在明知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法》明确“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且自己对外公告“防止余额宝规模过快增长并保持长期稳健运行”的背景下,为追求利益和保持第一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明知故犯,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利用老年人的弱点和不足,差别精准支付销售“金融保健品”,严重违反了我国保护老年人的公序良俗,行为性质异常恶略
四、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1. 相关商品市场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2021年7月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认定蚂蚁集团在相关市场具备支配地位,实行了违法垄断行为。国务院九家部委认定了相关市场。被告自认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2.  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

(二)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2021年7月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同样明确了蚂蚁集团具备并违法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被告自认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五、被告实行差别待遇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一)侵害了李震的四项权益

1.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的公平交易权

2.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及其长辈的知情权

3. 直接侵害了李震等及其长辈的个人信息安全权

4. 间接侵害了李震等的财产安全权

(二)被告实施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第一,被告可以利用余额宝的用户粘性及活跃度继续保持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支配地位;第二,余额宝可以继续保持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第三,被告可以获得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多种费用收益;第四,被告可以继续保留巨大的资金池

(三)被告违法行为导致李震财产受损。

李震至少产生了三方面损失:第一,期待利益。如果能够顺利支付购买余额宝,那么余额宝每天都会产生一定的收益。第二,利息等孳息收益。被告将李震账户余额(即客户备付金)以被告的名义存至银行,取得了该存款的利息收益等孳息。第三,提现费。如果李震将账户余额提现,就须向被告支付提现服务费。

六、五被告的共同垄断行为存在违法性。

(一)违反了多部法律及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

(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

1. 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2. 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3. 严重威胁国家及个人信息安全

4. 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

(一)破坏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竞争

(二)破坏了货币基金市场竞争

(三)破坏了金融管理部门履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定职责

八、五被告应承当连带责任。

(一)在蚂蚁集团的统一控制下,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分工协作共同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

(二)被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支付宝公司和奥星贝斯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协助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垄断行为。

(三)被告阿里巴巴集团参与决策蚂蚁集团的违法行为



国家“强化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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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会议强调,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强平台企业沉淀数据监管,规制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

2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3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强调“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4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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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2020

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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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

72020

82020

92020

102020

112020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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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0

162021

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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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1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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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支付宝、蚂蚁集团,没有垄断?!

2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6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一期)

27、最高法:加强研究移动支付等问题

28、阿里、蚂蚁陷“大数据杀熟”垄断案是终止《数据共享协议》的重要原因

29、最高检:稳妥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

30、李震诉阿里系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二期)

31、支付宝垄断案进展(2022年第一期)


、蚂蚁集团、阿里巴巴10亿
敬请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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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垄断
弘扬金融反垄断理念,培育金融竞争性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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