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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于1949年6月1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采纳了关于《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若干提议,通过了《1949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简称ILO92。
ILO92第11.3条关于船上餐厅要求如下:
在1000吨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a)船长和高级船员;(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把上述要求简而言之,就是:1000吨以上的船舶,船上餐厅要有三个: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甲板部船员用、1个供轮机部船员用;或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准高级船员用、1个供普通船员用。
(第一个)但是!
如果船东或船员工会同意,船上可以只有两个餐厅:1个供船长和高级船员用、1个供其他船员使用。
2013年8月20日,MLC2006公约生效,把对餐厅的要求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MLC规则标准A3.1.10,对餐厅的要求为:(a)餐厅的位置应与卧室隔开,并应尽可能靠近厨房;(b)餐厅应足够大并且舒适,并在考虑到任一时间可能用餐的船员人数的基础上,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包括提供茶点的常开设施);在适当时应配备分开的或共用的餐厅设施。
再往下看,导则B3.1.6中,关于餐厅的要求:
1、餐厅既可以共用也可以分开。关于此事项的决定,应在与海员和船东组织协商并经主管当局批准后作出。应考虑到诸如船舶的尺寸和海员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因素。
2、如果向海员提供分开的餐厅设施,则分开的餐厅应提供给:a)船长和高级船员;和b)见习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
也即:2013年8月20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船员餐厅是要求分开的,要有两个甚至三个餐厅,供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分别使用;而2013年8月20日之后建造的船舶,MLC公约是不强制要求船员餐厅分开的。
(第二个)但是!
巴拿马总统府第86号行政法令中,标题IV(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第I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第7段(餐厅)中的第129条要求: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提供两个分开的餐厅:a)船长和高级船员;b) 准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主管机关应评估船舶种类,对于特殊环境的船舶,可以对餐厅分开使用进给予免除。
也就是说,500总吨以上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不管是MLC公约生效前还是生效后,都要有两个分开的餐厅。
不过,这个要求可以向船旗国申请免除。
来源:刘老轨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