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注意啦!

学术   2024-11-12 10:30   广东  

海事普法课堂开课啦


我们首先看一例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5月26日,某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办理海事一网通管业务时发现: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报告“中**”轮污染物接收作业中,接收方式为“闽**”轮;经查,5月26日该公司实际通过车辆对“中**”轮进行船舶垃圾、残油接收作业,实际船舶污染物接收方式与污染物报告方式不一致,存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那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具体要怎么做呢?


根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报告”。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备案材料

(1)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2)污染物接收单证;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材料(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注意事项:

1. 每月备案,且与上月作业艘次、作业量、污染物种类与接收作业报告相符;

2. 船舶污染物联单或污染物接收情况清单,和接收作业报告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如接收船、被接收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艘次、接收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均需与报告一致;

3. 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 委托后续处置单位的,应附委托处置协议。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报告


提交材料

1.电子报告(包含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数量、污染物接收设施、污染物接收方式、设备、拟处理的方式及去向)。

2.防污作业单位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代替)。


注意事项

1.作业需按照要求提前报告;

2.接收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补报;

3.作业地点不存在不适宜作业进行的安全和防污染风险,作业时间不存在恶劣气象海况、能见度不良等不利因素;

4.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整填写。




如果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报告会面临哪些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下行为会面临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1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污染物接收单位在进行接收作业前应通过“海事通”平台上报船舶污染物接收报告,接收报告应填写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排放、接收及转运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作业结束后还应当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及时确报;污染物接收单位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上月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月度情况进行备案。


来源:莆田海事局


船舶讲武堂
坚持做业界最有价值的航海和轮机技术的分享者(船舶轮机技术、航海技术分享交流、船舶轮机技术革新、船舶信息分享)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