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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商品出口、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一项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的管理涉及外管局、海关、税务局等多个部门,也是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过程中必须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打击了一批重大的出口骗税案件,但利益的驱使,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频发。本文就出口骗税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主要是针对跨境贸易过程中涉及的消费税、增值税给予一定的退还、免收。(下文以增值税为例进行说明)
1、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免征出口货物销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完进项予以退还。
2、对于贸易型企业而言,实行免退税政策。
免征出口货物销项税额、退还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的流程主要为:(下文以贸易型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二、出口骗税的危害性。
1、国家税款流失,破坏国家税收制度;
2、扰乱经济秩序,影响外贸数据的真实性;
3、影响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改变市场公平性。
三、出口骗税行为。
1、低值高报
贸易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相互勾结,以一定的真实货物交易为掩护,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故意虚高货物的数量和价格,甚至直接改变货物的名称,以此达到虚增进项税额或者提高退税率的目的,贸易公司凭相关单据获取更多的出口退税款。在此过程中,贸易公司通过付款采购和出口收汇的假象,完成了出口退税的表面流程,也符合外汇管理中“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同时,为了规避外管局的总量核查,贸易公司会在其他业务中做低收入,通过多收的外汇填补骗税过程中因高报产生的外汇资金差额。
2、买单配票
很多中小微生产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比如不符合出口退税政策、不熟悉出口流程、节约成本),在跟境外交易对手达成合同后,会全权委托境内的货代公司办理货物出口。在此过程中,不法贸易公司会利用货代公司手中大量真实的出口物流信息,伪造成自身出口的模式,骗取出口退税。对于中小微生产企业,因为表面上已经不是出口主体,没法正常收汇,往往会利用离岸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收汇,之后再转入老板的个人账户。对于不法贸易公司(一个法人会同时开立很多个贸易公司做掩护),会从上游虚假供应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境外的关联公司(一般注册地在香港)收取外汇。贸易公司在收取外汇后,会结汇后支付给上游虚假供应商,供应商留存相应的开票返点后再将款项返还给贸易公司的实控人,实控人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汇出至香港完成闭环。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资料时,因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都是真实的,容易被企业的违法行为所蒙蔽。
3、假自营真代理
与“买单配票”相比,在“假自营真代理”过程中,生产企业与贸易公司首先会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并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并收取外汇。同境外交易对手磋商、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收汇问题等事项,均由生产企业负责,贸易公司只提供抬头帮助货物出口,因此贸易公司会私底下与生产企业额外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出口合同来规避一系列风险。出口退税由贸易公司办理,贸易公司在收到外汇及退税款后,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将款项支付给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违反了税收管理政策,严重的可能会涉嫌犯罪。
四、展业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的出口退税涉及生产、销售、报关、出口、收汇等各个环节,在这一系列活动中,需要税务、海关、外管局、银行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信息共享,才能精准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尽早排除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在日常审查中,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跨境贸易合同流、货物流、现金流、发票流的“四流”一致性;
2、关注法人频繁更换、交易双方法人有亲属关系的情况;
3、企业偏离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突增、收支结构不合理;
4、货物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均价;
5、账户资金流非常大,但是余额较小;
6、大量的货物贸易涉及农产品、服装、家具等出口退税率高的产品。
目前,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普及,“以数治税”将在防范出口骗税工作中逐渐显示其威力。通过税收大数据的应用,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动态监管,从根源上排除各类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