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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外汇管理中的“再投资”涉及的外汇登记和账户开立进行探讨。文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区别于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商务部出具证明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支付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 境内机构接收以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被投资主体或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可直接以人民币账户接收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 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以外汇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投资款,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需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 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以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接收再投资资金,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可直接以人民币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