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常合规随笔
在2024年10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80个,涉及53名个人,13家企业,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964.57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352.86万元,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对**银行北京市分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审核原则第一条,6.10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审核材料第三条,审核原则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条,第十条;《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3.2.5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3.2.6 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6.2.5.1数据格式,6.7.1.1.1数据术语解释,6.7.1.2.1数据术语解释,6.7.1.2.3数据字典;《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汇复〔2022〕30号文印发)第二十六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除此以外,还有8笔罚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涉及6名个人、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使用外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
银行案例
1.**银行北京市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审核原则第一条,6.10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审核材料第三条,审核原则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条,第十条;《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3.2.5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3.2.6 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6.2.5.1数据格式,6.7.1.1.1数据术语解释,6.7.1.2.1数据术语解释,6.7.1.2.3数据字典;《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汇复〔2022〕30号文印发)第二十六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二十九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352.86万元。
2.**银行滨州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79.61万元。
3.**银行太原分行,未遵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四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行为,被罚款40.08万元。
4.**银行太原平阳支行,未遵循违反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2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11.3,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罚款5万元。
5.**银行慈利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被罚款21万元。
6.**银行长沙汇通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该文件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仍有效)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和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被罚款40万元。
7.**银行长沙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该文件在违规行为发生时仍有效)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和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审核,被罚款55万元。
8.**银行东山县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1.3万元。
9.**银行保定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47.71万元。
10.**银行厦门市分行,未遵循违反《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印发)第十二条第二款和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印发)“6.9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中审核原则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45.72万元。
11.**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第三部分第五条、第五条十一项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七条十二项,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25万元。
12.**银行兴国县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被罚款61.75万元。
13.**银行滦南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罚款45.2万元。
14.**银行河南省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版)》(汇发〔2020〕14 号文印发)第一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35.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