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业务场景及常见外汇违规行为分为以下3个部分:
1、个人外汇业务场景-境内个人
2、个人外汇业务场景-境外个人
3、个人常见违规行为及适用罚则
1.综合篇
问:个人每年只能办理等值5 万美元的购汇和结汇吗?
答:不是。等值5 万美元是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不是个人每年购汇或结汇的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个人结汇和境内 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2.薪酬篇
问: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 号),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3.留学篇
问:境内个人在留学期间在同一家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购付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 号),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问:个人因公留学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购汇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通过个人外汇账户支付留学费用,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4.旅游篇
问:个人出境旅游是否可以携带现钞?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5.跨境电商篇
问: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结售汇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6.资本项目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问:个人是否可以直接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问: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本节简称 12 号文),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购付汇需求及其依据等),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②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③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及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④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否保留现汇?
答:可以。根据12 号文,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
(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问:何种情形下境内居民个人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答:根据12 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问: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应在哪个外汇局办理?
答:根据12 号文,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其所属外汇局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3)跨境担保。
问:境内个人可否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答:根据12 号文,境内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7.现钞篇
问:何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取大额外币现钞备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问: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个人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
1.综合篇
问: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是否可以免于提供重复性材料?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 号),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问:境外个人跨境汇入汇款环节,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银行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2.资本项目篇
(1)外籍个人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问: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12 号文,办理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境内上市公司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如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拟汇入金额等),并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②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
③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对外籍员工股权激励发放范围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承诺函。
问: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 号),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2)移民财产转移。
问:什么是移民财产转移?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 16 号),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问:如何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
答:根据12 号文,申请人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业务,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A.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已取消认证程序的,提供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及依据有关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B.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根据有关公约已取消认证程序的,提供依据有关公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国外定居相关证明材料);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C.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D.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③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A.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B.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C.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D.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④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⑤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经公证生效的除外)
问:李某为了向境外亲戚汇出100 万美元,从其本人账户向20个亲戚朋友的人民币账户分别汇入资金,通过这 20 个账户分别购汇然后向境外同一个收款人划转美元,这种行为将有何后果?
答: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某“黄牛”在银行网点门口,与进出银行的客户进行私下外汇买卖,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答: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整理:成方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