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得来全不费工夫:开庭十分钟前收到对方汇款,调解圆满完成!

政务   2024-10-09 17:56   吉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2024年3至4月,滕某等8名农民工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中从事钢筋扎绑工作。但滕某等人完工后,建设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期也未依照约定时间付足费用,故滕某等人将某建设公司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等人为建设公司提供劳务,建设公司也接受其相应劳务,表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此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需尽快办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一方面采取释法说理手段,积极与被告建设公司沟通,使其感受到农民工的难处和不易,并说明案件利弊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滕某等人情绪,缓解当事人身心压力。但是开庭之日将近,被告方仍旧不为所动,承办法官还是选择坚持走调解道路,终于在庭审十分钟前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被告做出举动,将所欠原告滕某等人的劳务费一一还清。滕某等人认真核对银行账户无误后,向法官表示感谢并当场书写撤诉申请书。该案从立案到履行完毕仅用时40天,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延吉市法院会进一步落实“如我在诉”理念,积极主动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审判工作质效,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真正体验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与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金红花  美编:江旖旎

延吉市人民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平台 法院动态、法律信息、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