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政务   2024-10-12 15:32   吉林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混淆使用“定金”与“订金”,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和后果截然不同,下面请跟随小编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王某与林某口头达成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林某的货车,并向林某支付了订金1万元。林某将车辆交付给王某后,王某使用该车辆运营5天发现收入不如预期,遂要求林某退回订金1万元,并将车辆退还给林某。林某认为王某单方违约,不同意退回订金。为此,二人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与林某虽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中明确约定王某支付的1万元为订金,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因王某已将车辆退回,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以此解除,故林某应返还王某订金。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性质: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性质,能够确保合同的履行。
功能:订金主要用于解决收受方的资金周转问题,增强履约能力,并不具备制裁违约方的功能;而定金则可以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担保,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
法律后果:若给付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方只需退还订金;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虽无双倍返还的法律义务,但仍需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而定金则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限制:法律对订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但对定金的数额则有明确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金星希  美编:梁静


延吉市人民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平台 法院动态、法律信息、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