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业主私封阳台,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0-28 19:40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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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这么冷,我想通过封闭阳台来给房子防寒保温,再说阳台是我个人的,我想封就封!”
“你封阳台影响了整个小区规划设计效果,损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拆除!”
业主王某将自家房屋半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沟通无果后,将业主王某诉至延吉法院,要求其拆除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王某已签署《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王某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中“禁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篷、花架、 晾晒架封闭阳台等……”的规定,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私封阳台还会对建筑物的整体美观甚至价值产生影响,且封闭阳台后未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存在潜在安全风险,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王某限期拆除自行封闭的阳台。

法官说法:
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时要有“边界意识”,私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业主在行使专有权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共同维护小区的文明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作者:申爱顺    美编: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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