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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租车行业的蓬勃发展,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纠纷。例如,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租车人未成年,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租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2月,未成年人小赵在王某处租赁摩托车,后其驾驶摩托车时与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金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在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309元。为索要赔偿,金某将王某、小赵和赵爸(小赵的父亲)诉至延吉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000余元。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小赵作为未成年人,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赵爸作为小赵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车辆承租方,负有审核租赁人主体资格的责任,但在未确认小赵是否成年及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租给小赵,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经法院确认,金某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用1309元,其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最后,法官根据事故成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有效证据,酌定小赵、王某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不能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未成年人借用、租赁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负有审核租赁人主体资格的责任,如未审核驾驶人驾驶资格或者是否取得有效驾驶证的,承担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作者:申贞兰 美编: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