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四小时高效腾迁涉案房屋 当日交房赢得当事人好评

政务   2024-10-11 20:44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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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拍房市场逐渐火热,法拍房以其价格低廉,公开透明等优点逐渐走入购房者的视野中,但也有一些法拍房省钱却“不省心”。2024年6月,郭某终于拍到了心仪的法拍房,但购房后却发现该房屋一直有人居住,且拒绝搬走,这可如何是好!

2024年1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原告某银行因被告冯某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延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案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某于2020年向银行借款抵押的房屋,并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房屋进行拍卖,最终由郭某竞拍成功。

在执行法拍房交付流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房屋被原房主冯某租赁给了租户甲,通过沟通得知在2023年4月冯某与租户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先于租赁关系,租户甲的租赁关系不能阻碍房屋的拍卖和交房程序。对此执行法官耐心地向租户讲明司法拍卖和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劝说其配合迁出涉案房屋,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原房主维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租户甲的态度从起初的对抗、逃避,到理解和支持,最终表示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腾迁房屋当天,执行干警仅用4小时便高效迅速地完成了所有工作,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现房屋所有人郭某。
强制腾迁是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也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既可以有效震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又可以彰显法院执行的强制力。今后,延吉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各项执行措施,提高执行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作者:梁静  美编: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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