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红因宣传效果不达标被起诉?究竟是谁的错?

政务   2024-11-13 16:30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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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长久保持的消费习惯,还衍生出了网红经济。一些网红与商家达成协议,在平台为商家谋取购买力,但网红代言真的如此简单吗?近日,延吉法院就收到了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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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张经营了一家门窗商店,发现小刘短视频账号影响力高,特与小刘达成协议,决定让小刘利用账号宣传商店并给予广告费用。但商店后续经营的营收效果未达到老刘预期,于是其终止协议并要求退回部分费用,小刘认为此结果由对方商店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拒绝偿还费用。老张遂将小刘诉至延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小刘已顺利完成该商店的宣传任务,也没有出现肆意抹黑等不利于经营的行为,老张不能以效果没有达标为由终止协议,并强制对方偿还广告费用,故一二审均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作为新兴平台,虽然流量巨大,但其规则尚需完善,且部分新经济业态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解决,隐含商业风险,故不论是电商还是网红,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风险,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姜雨    美编:江旖旎

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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