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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几年未见的车辆,驾驶座上却换成了个陌生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小安(化名)与其丈夫李某离婚。2021年,小安将个人名下车辆借给李某以接送孩子使用。但之后小安与李某失去联系,车辆也未归还给小安。2023年8月,小安在某幼儿园门口看到该车并报案,该车驾驶者杨某坚称李某已将该车质押给他,拒绝归还,小安无奈将其诉至延吉法院,要求杨某归还该车并赔偿车辆磨损费及使用费。
法院调解
法官释法明理,案涉车辆归小安所有,李某无权处分,且小安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认可,也无实质证据表明小安对质押的同意,故小安有权追回此车。
考虑到杨某也遭受了经济损失,为进一步安抚双方情绪,法官耐心开展调解工作,认真向双方分析案情、厘清思路,阐述法律规定,并向杨某告知与李某经济纠纷的正确维权方式。最终杨某决定将车辆归还给小安,小安见诉讼目的已实现,也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
质权的设立必须合法,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合法的处分权决定着双方质押协议的效力,亦决定着设定的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当审查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无所有权,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有所有权,则设定的质权成立;如出质人对质押物无所有权,则出质人出质行为的效力待定,此时债权人应及时向质押物所有权人询问是否同意质押,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人对质押行为的追认,质权方可成立,此时债权才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者:李晴晴 江旖旎 美编:江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