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研究 | 中国企业出海墨西哥——版权保护制度解读

职场   2024-12-16 21:04   上海  


作者 | 高锖、徐子奇


墨西哥作为拉美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其版权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具有一些独特的地方性特点。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解读墨西哥版权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版权登记等核心内容,并结合与我国版权制度的对比,为企业在墨西哥的版权保护策略提供参考。




一、墨西哥版权管理机构


墨西哥国家版权局(Instituto Nacional del Derecho De Autor,INDAUTOR)致力于保护版权,提高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促进创造力和文化发展,推进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墨西哥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包括:作品及其转让和许可合同的登记、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处理版权侵权问题、主持仲裁程序等。




二、墨西哥版权保护法规


《联邦版权法》由总则、版权、版权财产权转让、版权保护、邻接权、版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国家象征与民间文化表达的版权保护、权利登记册、版权集体管理、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共十二章组成,主要规定了版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版权保护的客体以及版权登记的办理等事项。




三、墨西哥版权保护类型


《联邦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能够以任何形式或媒介传播或复制的原创作品。根据《联邦版权法》第13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版权适用于下列作品:


(1)文学作品;

(2)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3)戏剧作品;

(4)舞蹈作品;

(5)绘画作品;

(6)雕塑或三维艺术作品;

(7)漫画或短篇小说作品;

(8)建筑作品;

(9)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10)广播和电视节目;

(11)计算机程序;

(12)摄影作品;

(13)实用艺术品;

(14)汇编作品。


其他类似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应当包括在最接近其性质的类型中。


解读:墨西哥版权法先对作品进行了定义,然后列举了14种具体的作品类型,最后采用概括方式规定其他类似文学、艺术作品,并要求包括在最接近已列举具体作品类型中。这一概括方式实际上等同于封闭列举了作品的具体类型。我国著作权法也采用基本相同方式先对作品做了明确定义,然后列举8种具体作品类型,但最后概括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类型。比较两者体例最大的不同在于,墨西哥对作品类型做了封闭式规定,而我国对作品类型做了开放式规定,也即我国的作品类型除了明确列举的8种之外,还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类型,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可以依据作品定义认定其他作品类型,以应对当今人工智能及科技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另外,在列举的具体作品类型方面,两国法律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墨西哥版权法规定的“绘画作品” “雕塑或三维艺术作品” “漫画作品”以及“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全部归入到“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墨西哥版权法单独规定的“短篇小说作品”在我国归入到“文字作品”类型中。墨西哥版权法规定的“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在我国统一归入到“视听作品”类型中。墨西哥版权法规定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在我国则需要根据其独创性高低进行判断,对于独创性不足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在我国可以作为邻接权获得保护,反之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墨西哥版权法将“汇编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在我国汇编作品尽管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但并未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中解释了其权利行使与归属。




四、墨西哥版权保护条件


根据《联邦版权法》的规定,作品要求原创并且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原创包括作者独立创作以及创作衍生物。只有符合条件的作品才可以获得版权注册登记。尽管版权不经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还是鼓励作者对版权进行注册以获得证据,便于在诉讼中得到支持。


解读:墨西哥版权的保护条件与我国相似,都要求作品具备独创性。此外,墨西哥要求作品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而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法后则将作品要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改为了“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此外,墨西哥同我国一样,作品在完成时自动受到保护,不以版权登记为作品受保护的要件,而是将版权登记作为强化权利的一种方式并鼓励登记。




五、墨西哥版权保护期


墨西哥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墨西哥版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9条的规定,版权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100年。如果作品为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则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去作者死后第100年。


解读:墨西哥版权人身权的保护期同我国一样,不受时间限制。墨西哥版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长于我国,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100年,我国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六、墨西哥版权人身权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初始和永久的版权人身权。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1条的规定,人身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2)要求认同作者身份及其创作作品,且有权以匿名或假名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3)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允许对作品任何形式的歪曲、破坏、其他修改或攻击,以及贬低作品价值或损害作者声誉的任何行为;

(4)修改作品的权利;

(5)从商业渠道撤回作品的权利;

(6)禁止他人假冒本人署名发表、出售作品。


解读:墨西哥的版权人身权的类型与我国基本相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此基础上,墨西哥版权人身权还包括从商业渠道撤回作品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冒名发表作品的权利。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冒名发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姓名权而非署名权,因此冒名行为由《民法典》而非《著作权法》进行规制。




七、墨西哥版权财产权


财产权使权利人有权独占使用作品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版权。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7条的规定,版权财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授权或禁止:


(1)将作品复制、出版、编辑或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无论何种媒介;

(2)通过表演、展览、广播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公开传播;

(3)通过电缆、光纤、卫星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公开传播或广播;

(4)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发行作品;

(5)将未经许可制作的复制件进口到本国境内的;

(6)以任何形式传播衍生物,例如翻译、改编、释义、编排或转化;

(7)除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作品的公开利用。


解读:墨西哥版权财产权的类型与我国类似,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传播权以及演绎权。墨西哥版权法同样在条款最后一项中规定了兜底性条款。此外,墨西哥版权法还规定了授权或禁止他人在墨西哥进口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使墨西哥权利人能够阻止国外制作的非法复制件流入本国,同时也在权利用尽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可了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




八、墨西哥版权登记


为更好地保障作者、相关权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登记对作品进行宣传,墨西哥设置了公共版权登记处负责版权登记。但作品即使未登记,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会被拒绝登记:


(1)不受《联邦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2)已在公共领域的作品;

(3)登记册中已经记录的作品;

(4)商标,除非它们同时是艺术作品,并且拟登记的版权权利人也是商标权人;

(5)广告活动和促销活动;

(6)收到版权判决通知或启动初步调查的登记将被暂停;

(7)违反《联邦版权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九、墨西哥版权侵权行为


《联邦版权法》严格规定了出版、署名、使用许可和作品保护的义务,意在维护作者、贡献者及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避免版权信息的遗漏、虚报及不正当的使用行为。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29条的规定,以下为被视为侵犯版权的具体情形:


(1)违反版权合同规定;

(2)违反强制许可条款;

(3)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行为: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行事,但未在国家版权局进行注册;

(4)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人不配合调查;

(5)出版物内容不合规:在出版作品时,未按本法第17条规定列入必要的信息内容;

(6)虚报或遗漏版权相关信息:未按照本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列出作品相关的完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7)录音制品内容不合规:未在录音制品中包含联邦版权法第132条规定的必要内容;

(8)不当署名或遗漏署名;

(9)损害作者声誉;

(10)未经授权出版官方作品:未经授权在联邦、州或市政府之前出版在官方服务机构完成的作品;

(11)混淆性使用作品名称;

(12)未经授权使用文学和艺术作品。




十、墨西哥版权财产权的限制


根据《联邦版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已经发表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不影响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不改变作品并且引用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财产权所有人授权使用作品并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引用文本,但所引用的数量不构成对作品内容的实质性复制;

(2)复制在报刊上发表或在广播、电视或任何其他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与当前事件有关的文章、照片、插图和评论,除非权利人明确禁止;

(3)复制部分作品,用于科学、文学或艺术评论和研究;

(4)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一次性复制,仅供个人使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5)档案或图书馆出于安全和保存的目的一次性复制已绝版或有绝版风险的作品;

(6)在司法或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而复制;

(7)对公共场所作品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8)为残疾人非牟利性出版艺术和文学作品。


解读:墨西哥版权法中对财产权的限制与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相同,在具体情形上存在细微差异,例如我国还包括免费表演、国家机关合理使用等情形。在立法模式上,墨西哥同我国一样采取了概括性规定结合列举具体情形的方式,只不过我国的列举方式为有限列举,在列举12项具体情形之后,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


参考资料(滑动阅览):

[1] Ley Federal del Derecho de Autor (2014).

[2] 王迁:《<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

[3] 杨志祥:《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4] 郭姗姗:贸促专商 | 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及新变化,

https://mp.weixin.qq.com/s/52knXDy16BCrxgXpPHNXag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

http://ipr.mofcom.gov.cn/hwwq_2/zn/America/Mex/Patent.html

[6] DLA PIPER:Intellectual property framework - Overview around the world,

https://www.dlapiperintelligence.com/goingglobal/intellectual-property/index.html?c=MX&t=ip-framework 

[7] Uhthoff, Gómez Vega & Uhthoff SC:Copyright in Mexico,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3d3e4f4-252a-417e-9a1b-a656a05cc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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