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高锖、徐子奇
墨西哥作为拉美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其版权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具有一些独特的地方性特点。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解读墨西哥版权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版权登记等核心内容,并结合与我国版权制度的对比,为企业在墨西哥的版权保护策略提供参考。
一、墨西哥版权管理机构
墨西哥国家版权局(Instituto Nacional del Derecho De Autor,INDAUTOR)致力于保护版权,提高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促进创造力和文化发展,推进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墨西哥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包括:作品及其转让和许可合同的登记、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处理版权侵权问题、主持仲裁程序等。
二、墨西哥版权保护法规
《联邦版权法》由总则、版权、版权财产权转让、版权保护、邻接权、版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国家象征与民间文化表达的版权保护、权利登记册、版权集体管理、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共十二章组成,主要规定了版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版权保护的客体以及版权登记的办理等事项。
三、墨西哥版权保护类型
《联邦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能够以任何形式或媒介传播或复制的原创作品。根据《联邦版权法》第13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版权适用于下列作品:
(1)文学作品;
(2)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
(3)戏剧作品;
(4)舞蹈作品;
(5)绘画作品;
(6)雕塑或三维艺术作品;
(7)漫画或短篇小说作品;
(8)建筑作品;
(9)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10)广播和电视节目;
(11)计算机程序;
(12)摄影作品;
(13)实用艺术品;
(14)汇编作品。
其他类似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应当包括在最接近其性质的类型中。
四、墨西哥版权保护条件
根据《联邦版权法》的规定,作品要求原创并且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原创包括作者独立创作以及创作衍生物。只有符合条件的作品才可以获得版权注册登记。尽管版权不经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还是鼓励作者对版权进行注册以获得证据,便于在诉讼中得到支持。
五、墨西哥版权保护期
墨西哥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墨西哥版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9条的规定,版权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100年。如果作品为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则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去作者死后第100年。
六、墨西哥版权人身权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初始和永久的版权人身权。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1条的规定,人身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2)要求认同作者身份及其创作作品,且有权以匿名或假名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3)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允许对作品任何形式的歪曲、破坏、其他修改或攻击,以及贬低作品价值或损害作者声誉的任何行为;
(4)修改作品的权利;
(5)从商业渠道撤回作品的权利;
(6)禁止他人假冒本人署名发表、出售作品。
七、墨西哥版权财产权
财产权使权利人有权独占使用作品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版权。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7条的规定,版权财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授权或禁止:
(1)将作品复制、出版、编辑或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无论何种媒介;
(2)通过表演、展览、广播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公开传播;
(3)通过电缆、光纤、卫星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公开传播或广播;
(4)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发行作品;
(5)将未经许可制作的复制件进口到本国境内的;
(6)以任何形式传播衍生物,例如翻译、改编、释义、编排或转化;
(7)除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对作品的公开利用。
八、墨西哥版权登记
为更好地保障作者、相关权利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登记对作品进行宣传,墨西哥设置了公共版权登记处负责版权登记。但作品即使未登记,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会被拒绝登记:
(1)不受《联邦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2)已在公共领域的作品;
(3)登记册中已经记录的作品;
(4)商标,除非它们同时是艺术作品,并且拟登记的版权权利人也是商标权人;
(5)广告活动和促销活动;
(6)收到版权判决通知或启动初步调查的登记将被暂停;
(7)违反《联邦版权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九、墨西哥版权侵权行为
《联邦版权法》严格规定了出版、署名、使用许可和作品保护的义务,意在维护作者、贡献者及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避免版权信息的遗漏、虚报及不正当的使用行为。根据《联邦版权法》第229条的规定,以下为被视为侵犯版权的具体情形:
(1)违反版权合同规定;
(2)违反强制许可条款;
(3)非法集体管理组织行为: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行事,但未在国家版权局进行注册;
(4)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人不配合调查;
(5)出版物内容不合规:在出版作品时,未按本法第17条规定列入必要的信息内容;
(6)虚报或遗漏版权相关信息:未按照本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列出作品相关的完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7)录音制品内容不合规:未在录音制品中包含联邦版权法第132条规定的必要内容;
(8)不当署名或遗漏署名;
(9)损害作者声誉;
(10)未经授权出版官方作品:未经授权在联邦、州或市政府之前出版在官方服务机构完成的作品;
(11)混淆性使用作品名称;
(12)未经授权使用文学和艺术作品。
十、墨西哥版权财产权的限制
根据《联邦版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已经发表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不影响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不改变作品并且引用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财产权所有人授权使用作品并且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引用文本,但所引用的数量不构成对作品内容的实质性复制;
(2)复制在报刊上发表或在广播、电视或任何其他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与当前事件有关的文章、照片、插图和评论,除非权利人明确禁止;
(3)复制部分作品,用于科学、文学或艺术评论和研究;
(4)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一次性复制,仅供个人使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5)档案或图书馆出于安全和保存的目的一次性复制已绝版或有绝版风险的作品;
(6)在司法或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而复制;
(7)对公共场所作品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8)为残疾人非牟利性出版艺术和文学作品。
兰迪知识产权是兰迪全球核心业务之一,旨在为全球客户提供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相关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由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成,包括有复合学科背景的专家律师、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等资深专业人员。业务具体涵盖版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等专业领域,尤其在互联网、电信、媒体、高科技、文化娱乐、区块链等行业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卓越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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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介绍
高锖
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涉外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文化传媒、民商事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
qiang.gao@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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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君
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公司法、民商事重大疑难诉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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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思嘉
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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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
徐子奇
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