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美食   2024-10-27 00:16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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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校园餐”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依法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0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遂宁市船山区某幼儿园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调味料案

2024年5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船山区某幼儿园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厨房操作台面上存放已开盖使用的2瓶某品牌食醋无生产日期,经查明,采购时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醋两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油市某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和加工制作发芽土豆案

2024年4月16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学食堂未对餐食进行留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学食堂进行回访检查,发现食堂未进行晨检,未对购进土豆进行查验且将已发芽的土豆存放于食堂待加工区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马尔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职业学院未定期维护清洗餐饮设备设施案

2024年5月13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职业学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餐饮设备设施不洁,未定期清洗,餐具、饮具未清洗干净或者未消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年6月27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超出核准范围制售凉菜案

2024年4月26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然而,2024年4月25日中午却为教职员工提供了自制冷食类食品“钵钵鸡”,且未将“钵钵鸡”进行食品留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县某初级中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4年4月23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日02:24-02:40时间段内泸县某初级中学校食堂粗加工间有2只老鼠活动,在线固定证据,同时通报至泸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26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食堂法定代表人王某核实,证据视频内容与现场一致,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玉县某小学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4月16日,白玉县市场监管局对白玉县某小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三防”设施不达标、环境卫生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4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5月14日,白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小学食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环境卫生问题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为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4年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惠安县某中学未按规定留样和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午餐的炸水饺留样量不足,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该食堂于2024年3月10日购进“王守义十三香”,但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将食品追溯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某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安市某小学使用的汤匙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校使用的汤匙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泽区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案

2024年6月20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某小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小学食堂已开封使用的恒顺料酒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局、泉州晚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PART.01
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突泉县某小学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5月8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突泉县某小学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4年3月11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突泉县某小学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购进的(1.品名:五得利面粉,净含量:25千克,数量:3袋;2.品名:海天海鲜酱油,净含量:500mL/瓶,数量:2瓶)预包装食品未能当场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于3月15日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3月18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检查时,该食堂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突泉县某小学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进货查验关键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PART.02
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镶黄旗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2024年4月11日,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索要和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PART.03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某职教中心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仆寺某职教中心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2024年3月18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PART.04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2024年4月7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7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PART.05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达区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清洗消毒餐具案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达区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清洗消毒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乌达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已消毒餐饮具保洁柜内存放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部分餐饮具水渍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PART.06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根河市某中学食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3月26日,自治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和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根河市某中学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30日,根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去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从业人员仍然无有效健康证明接触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PART.07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乌拉特中旗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储存散装食品案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拉特中旗某学校未按规定储存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在督查乌拉特中旗某学校食堂中发现,库房内部分散装食品标签未贴散装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前进行整改。4月16日,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德岭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库房内散装食品全部粘贴了散装食品标签。

PART.08

阿拉善盟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拉善盟某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阿拉善盟某学校在用的餐具(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地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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