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船员履职能力问题不容小觑

学术   2024-10-17 10:3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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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


船员履职专项检查

为扎实推进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夯实人的因素航运本质安全基础,根据《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 2024年船员履职能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三亚海事局深入开展2024年船员履职专项检查。本期分享三例船员履职能力不足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请各航运公司、船员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对标对表,强化船员适任管理,切实提升船员的履职能力。

01

案例一


案例回顾:2024年04月18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粤xxx803”轮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轮其中一台发电机为100KW发电机,与检验证书上注明的型号为SB-HW4的90KW发电机不一致。该轮擅自更换未经检验认可的发电机,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负责发电机设备的责任船员存在船员履职能力不足的隐患。

处理结果:三亚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二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轮采取滞留强制措施,对管理职责范围内责任船员进行约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对船舶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案例回顾:2024年4月30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天XX号”轮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在船工作人员周某未持有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查询船员管理系统,周某未持有油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该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对该船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船员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03

案例三

案例回顾:2024年9月26日,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日X号”游艇驾驶员对甚高频无线电装置操作不熟悉。

 

处理结果:三亚海事局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示教育,要求船长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执法人员9月29日对该船开展复查,该缺陷已纠正。



海事部门提醒:

1.船员要适任。船员在上船工作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和服务簿。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2.职责要清楚。船员在船上任职时应当熟悉岗位职责,掌握职责内关键设备的关键操作,做好船上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管理要到位。航运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船员培训教育制度,发挥船员在船培训的积极作用


来源:三亚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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